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农业发展银行融资项目运营资金封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农业发展银行融资项目运营资金封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8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农业发展银行融资项目运营资金封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安府办发〔2011〕43号文件作废,请自行销毁。

附件:农业发展银行融资项目运营资金封闭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农业发展银行融资项目运营资金封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顺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融资项目资金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偿债机制,保证贷款本息按期偿还,打造良好信用环境,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项目运营资金是指由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市国资公司、市城投公司)作为承贷主体,为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向市农发行申请的涉及两城区城市建设的信贷资金和建设项目产生的收入。

第三条融资项目资金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经济效益为主,兼顾社会效益”的指导思想,“统一管理、合理计划、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成立市融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公司、市农发行、市城投公司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资金筹集、调剂、使用的统一规划。为明确责任,统一管理,市城投公司是该项目滚动发展资金的实施主体。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建设年度计划提出年度资金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

2.负责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管,防范资金运营风险,组织对资金使用效益的绩效评估。

3.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关系。

(二)市城投公司的职责

1.根据经批准的筹集、用款及还款计划,负责资金的筹集、拨付及偿还。

2.作为项目业主,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前期资料。

3.作为资金筹集、调剂、使用的平台,做好资金进出台帐登记和财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核定工程进度,确定工程进度款拨付额度和拨付对象。

5.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涉及资金运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公司、市农发行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运营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运行管理

第六条信贷资金严格按照投向使用,建设项目产生的收入存入承贷主体回笼资金专户,回笼资金主要用于按照计划归还市农发行贷款和建立滚动发展资金。滚动发展资金由承贷主体在市农发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七条滚动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经领导小组审定已纳入年度用款计划的建设项目、土地收储和其他项目建设。未纳入用款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使用滚动发展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使用滚动发展资金再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及时转为市国资公司或市城投公司的固定资产。项目产生的收益全额存入滚动发展资金专户,做大资金规模,增强发展后劲,为承贷主体提供充足的还款来源和新的抵质押保证,发生承贷主体贷款抵质押物不足时,及时补充贷款抵质押物,并办理合法有效手续。

项目收益主要有:

(一)建设项目建成后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成本返还;

(三)再投资形成的收益;

(四)资金的增值收益;

(五)参与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第九条资金拨付程序

(一)建设项目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成本部分返还资金的拨付:在土地挂牌出让后,实现的土地出让价款及时上交国库,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土资源局递交的土地成本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土地成本,并及时将收储土地成本返还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在五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垫付的成本后,及时划入回笼资金专户管理。

(二)参与土地一级市场开发的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参照本条第(一)款的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相关分配比例拔付。

(三)项目建设实现的销售收入及时转入回笼资金专户管理。

(四)滚动发展资金再投资时,应根据用款计划按月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签批。

工程建设时的具体资金拨付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条运营资金实行计划管理。领导小组应结合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和规划,充分调研,审定筹集计划、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

第十一条筹集计划应根据两城区的城镇建设的需要和涉及两城区的市农发行贷款建设项目资金回笼计划,合理计划编制,并明确筹集渠道、筹集方式、筹集金额等。

第十二条用款计划应根据项目初步设计的内容,结合各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明确拨付的金额、方式和时间。

第十三条还款计划应根据承贷主体与市农发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时间编制,原则上需提前一个月将还本付息资金足额拨付到承贷主体在市农发行开立的偿债专户,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市审计部门适时对回笼资金和滚动发展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市监察部门依法对运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转。对运营资金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作为或乱作为实施行政问责或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问责:

(一)不履行职责,影响回笼资金和滚动发展资金的筹集、使用、偿还,贻误城市建设的;

(二)资金筹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资金不及时纳入回笼资金和滚动发展资金专户管理,导致帐户外循环,造成资金流失的;

(四)对不属于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范围的项目擅自批准使用建设资金的;

(五)挪用工程专项资金或不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导致政府违约、承担违约损失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款项,致使项目资金被冒领、骗领,导致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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