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顺市总工会安顺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财政计拨意见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顺市总工会安顺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财政计拨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发〔2009〕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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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转发安顺市总工会安顺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财政计拨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8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市总工会、市财政局转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财政计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财政计拨的意见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财政计拨的意见
安顺市总工会安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执行《工会法》和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4号)及中共安顺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07〕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财政计拨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本级、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原则上将由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全年工资总额2%工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财政计拨或国库集中支付。
二、财政部门将预算的全部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2%工会经费在年内一次或分次计拨给同级地方工会。
三、各级工会在收到财政计拨的工会经费后,要向所缴工会经费的单位开具由财政部监制、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并严格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和经费分成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将收到的工会经费足额上解上级工会和下拨所属基层工会,保障各级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
四、市总工会与市财政局每年针对县、区财政计拨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严格依法拨缴。
五、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计拨的具体方式,可由当地财政部门和同级总工会研究制定。
六、本意见由市总工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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