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顺市关于开展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顺市关于开展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21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安顺市关于开展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

安顺市关于开展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2〕22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小煤矿、小砖窑、小矿山、小餐馆、小作坊、煤炭经营场所等劳动场所为重点的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开展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检查行动,是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届一次、二次全会和市委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以检查小煤矿、小砖窑、小矿山、小餐馆、小作坊、煤炭经营场所等劳动场所为重点,以强化监管、监督检查为手段,以提高全市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素质,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杜绝违法犯罪为目的,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违法犯罪,有效防止非法使用童工,严重侵犯少年儿童的健康权、生命权、受教育权的事件的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经研究决定,成立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富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波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陈新芽市教育局局长

谭光翔市纪委常委

程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邹铁生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明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军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吴有桥市安监局副局长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切实负责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三、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内容:

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5个月的打击非法使用童工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检查用人单位以下情况:1、有无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2、有无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况;3、有无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的情况;4、有无非法使用智障人员的情况;5、对困难未成年人的救助及流浪儿童的安置情况;6、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小煤矿、小砖窑、小矿山、小餐馆、小作坊、煤炭经营场所等劳动场所要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逐家逐户进行登记造册,要切实落实责任,做到不漏一户、不掉一项,不留死角。检查人员要对检查情况签字负责,凡漏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对重大违法案件及时上报,对检查不彻底,处理不到位的,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检查方式:

1、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督查的方式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督查和抽查。

2、检查采取查阅员工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表、查看生产场所、与员工个别交谈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疑似童工对象,要独个进行年龄核对。核对的内容有:身份证及其他有效证件。

3、在检查中发现招用童工的,要坚决清退,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由用人单位承担所需费用,及时填写《禁止使用童工检查登记表》并上报上级劳动监察机构。

4、检查执法工作结束后,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督促整改并跟踪落实,同时依法进行处理。

四、检查的具体实施

从下文之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困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享受健康、受教育等合法权益;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将开展专项行动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用工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要以开展劳动监察“两网化”为契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常态化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民政、安监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组成联合执法组,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检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二是要积极组织开展对全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督查工作,其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查西秀区、镇宁自治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督查安顺经济开发区,市公安局负责督查关岭自治县,市教育局负责督查紫云自治县,市监察局负责督查普定县,市民政局负责督查黄果树风景区,市安监局负责督查平坝县。联合执法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措施,明确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工作部署等,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监管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地区和部门,由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建立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将《义务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加大扶持城乡贫困家庭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力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好女童教育工作。制定社会实践劳动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就学。加强学籍管理,防止学生流失和辍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的产生。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纳入行政执法监察工作重点;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禁止使用童工的宣传教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止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业情况,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是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员工和童工劳动的情况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为非法使用童工企业充当保护伞问题进行查处及对监管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童工和流浪儿童救助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管和取缔关闭。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严格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由其承担所需费用。并按法定标准进行处罚,不能擅自降低罚款标准。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社会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报道和社会反映的非法使用童工问题,动员社会力量对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问题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报道。

(六)材料分析和总结。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对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包括检查单位户数、涉及劳动者人数,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人数,非法介绍童工就业人数、行政处罚件数、金额等基本数据),于2013年6月8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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