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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安顺市煤矿开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安顺市煤矿开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20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2011年以来,《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和《社会保险法》陆续实施,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职工面对职业风险的保障更加全面,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也大幅增加,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对全市煤矿开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全市煤炭开采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吨煤年缴费由2.5元调整至3元。
二、暂不执行《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安府发〔2009〕3号)中关于新建、技改、整合煤矿可按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三、各级能源、安监、国土资源、税务、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四、本通知由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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