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安顺市煤矿开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安顺市煤矿开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20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2011年以来,《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和《社会保险法》陆续实施,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职工面对职业风险的保障更加全面,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也大幅增加,为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对全市煤矿开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全市煤炭开采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吨煤年缴费由2.5元调整至3元。

二、暂不执行《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安府发〔2009〕3号)中关于新建、技改、整合煤矿可按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三、各级能源、安监、国土资源、税务、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四、本通知由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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