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20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职业卫生工作,颁布实施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职业卫生职责,初步建立了职业卫生监管体系,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职业卫生专项整治,职业病防治状况总体趋于好转。但是,目前职业健康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职业中毒、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保障体系、队伍建设以及监管工作亟待加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实现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持续稳定好转,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工业基础薄弱,职业危害因素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低下,投入保障不足,防护设施落后,加之还存在着作业人员防治意识差,执法人员不足,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不足等困难和问题,要实现职业卫生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二、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行政监管,依靠科技进步,立足市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奋斗目标
以实现职业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为基础,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职业病危害社会监督,广泛宣传,逐步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促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根本好转,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四、大力推进职业卫生各项基础工作
1、加强政策的引导。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提高有职业卫生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
2、加大政府对职业卫生的投入。加强职业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职业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改造,加强职业新工艺新技术的引进及开发利用。
3、深化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坚持把粉尘、高毒物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职业卫生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把职业卫生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职业卫生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4、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普及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增强全民职业卫生法制观念。把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职业病防治、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大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危害的认知水平,促进劳动者职业病防治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职业健康安全保护意识。
5、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治疗、康复等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快职业病危害检测检验、评价评审、宣传培训、专家库等支撑体系的建设,“十二五”期间至少建成1家市级职业卫生支撑性技术服务机构,重点工业县区及非重点工业县区建立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体系。卫生部门要加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支撑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充实完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以满足从业人员的体检、诊断需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工伤保险、工伤赔付等支撑体系的建设。
五、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
1、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责任,全面落实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完善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保证职业病防治的必要投入,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职业危害警示告知,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改善职业卫生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职业病防范措施,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2、开展职业卫生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在采矿、冶金、商贸、建材、建筑施工、木质家具、箱包皮革、塑胶管材、医药化工等生产制造等企业广泛开展职业卫生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职业卫生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3、搞好职业健康培训。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职业健康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4、建立企业职业卫生投入费用制度,形成企业职业卫生安全投入的长效机制。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办法,在提取费用中单独列支职业病防治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项用于职业病防治。企业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经济补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同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职业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体检、诊断、康复治疗费用及补偿金,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职业健康安全投入,努力减少职业病危害的机制。
六、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1、加强地方各级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能。
2、严格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规定向卫生部门申请),未经审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职业卫生行政许可的规定,在开展职业卫生行政许可中,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职业卫生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
3、认真落实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管监察力度,大力推进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培训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严格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及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切实做好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和发布,为制定职业病防治对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工会要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积极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强化职业卫生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职业卫生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加大职业危害事故查处力度,认真查处各类职业危害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5、加强对小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小企业是职业卫生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小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小企业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一岗双责”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安顺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安府办发[2011]126号)规定,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管理中,实施职业病防治“一岗双责”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行业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职业卫生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八、明确部门职责,认真履职,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落实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干部责任,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努力促进我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好转。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职业危害事故;按规定开展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发放管理;开展职业危害申报管理;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和审批;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卫生部门要加强规范职业病的体检、诊断、康复治疗;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开展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在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加入与所培训专业(工种)相关的职业病防治内容;依法开展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4、发改、工业、规划、住建、国资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核准把关,在对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前,重视和加强与安监部门的信息沟通,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严格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制度,严把准入关。
5、工会组织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6、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家庭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救济,特别是对因职业病致残致贫的农民工患者进行救助。
7、司法机构要建立健全对职业病病人的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职业病人权益纠纷中的司法救济作用。
8、教育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普法教育列为职业教育和中小学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
9、财政部门要加大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
10、编制部门应适当增加承担职业病监管的卫生监督机构和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的人员编制,以确保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11、宣传和文化广电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和健康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2、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社会宣传等工作,依法建立培训机构、监测检验机构等,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和范围,行业协会要倡导守法经营,开展行业自律。
九、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针对我市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一并进行部署、督促和检查,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业卫生安全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职业卫生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内涵,将职业健康宣传纳入“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内容中,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用人单位全面负责、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氛围。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职业病防治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职业卫生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职业卫生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职业卫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实力安顺、宜居安顺、开放安顺、平安安顺作出积极贡献。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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