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毕署办发〔20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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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署办发〔2011〕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地委、行署《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三农”的实施意见》(毕地党办发〔2011〕2号),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三农”的作用,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对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
我区是农业人口大区,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众多。近年来,外出务工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劳务输出不仅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开发和利用,实现了农民增收,也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已成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一条重要措施。同时,随着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做好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工业强区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着眼于支持和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好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深化金融改革、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等方面,提高农民工金融服务水平,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
二、发挥信贷政策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
(一)用好用活各项信贷政策,加大金融对农村劳务经济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287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支农贷款政策,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要在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运作机制,探索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农民工和进城经商农民工,促进其实现自主创业。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跨省务工贷款工作,并逐渐将贷款范围扩大到所有通过劳务公司输出的农民工。加强与财政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建立起符合毕节地区劳务输出特点的金融支持机制,有效满足部分困难农民外出务工路费和前期生活费资金需要,推动毕节劳务经济的发展。
(二)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探索金融支持农民工的新模式。各金融机构要借鉴在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从有利于满足农民工贷款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出发,积极探索开展农民工户籍地贷款。要以开展诚信农民建设为载体,在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延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品牌,开发“外出农民工创业贷款”、“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农民工临时困难帮扶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要用市场化的方式来考虑农民工信贷服务问题,如针对农民工公寓建设、吸纳农民工较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展等,制定科学合理金融服务新模式。
(三)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满足农民工多层次金融服务需求。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做好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作为服务“三农”的重要举措,牢固树立“服务跟着农民走”的服务理念,为我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要充分发挥好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信贷产品的作用,根据农民工经商和返乡创业的信贷需求特点,扩大信用贷款额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联保贷款额度可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度提高。建立起“职业培训+信用评级”的挂钩机制,对获得劳动技能认证的农民工,可适当提高其信用评级水平,增加信用贷款额度。邮政储蓄银行要抓住我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的有利时机,积极完善农村地区基层服务网点,并通过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向农民工务工、经商、创业等各个环节提供小额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配合我区林权改革、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农村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等农村综合改革,探索林权抵押、土地承包权抵押、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农村房屋产权抵押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等多种抵押贷款方式,不断增强农民工的获贷能力。
(四)深化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民工金融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抢抓我区农村金融改革的历史机遇,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支农能力,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4〕20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28号)和《关于做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农村信用社要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产权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能力。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县(区)一级支行和农村基层服务网点的组建工作,创新适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产品,不断扩大金融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五)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的建设步伐,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商业银行机构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到我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鼓励和支持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促进其业务发展逐步向农村地区延伸。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培育有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竞争性金融市场格局。大力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断完善有利于促进民间资金融通的担保体系。尽快把农村信用社临时服务网点升级为固定营业网点,支持农村信用社在个别大集镇适当增加营业网点。加快邮政储蓄银行基层服务网点建设步伐,力争2015年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覆盖全区,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整体服务能力。
(六)加强货币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支持金融机构改善对农民工的信贷服务。人民银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要积极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信贷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保持涉农贷款资金的充足性,更好地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为农民创业就业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要加强对现有信贷政策和信贷产品的总结研究,跟踪了解农民工金融服务需求的变化,积极探索信贷支持农民工的有效模式,并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布相关信息,推动并指导其设计和提供更多有利于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和返乡创业的信贷产品。
三、加大对相关领域和企业的信贷支持,实现农民工就业的倍增效应
(一)支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大经济总量,不断增强社会就业吸纳能力。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开发的信贷支持力度。完善银政企定期信息交流机制,推动重点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支持我区利用综合成本优势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利用产业优势承接配套产业,利用区位优势承接市场在外产业,利用资源优势承接精深加工产业。各金融机构应针对承接产业转移的需要,开发相应的信贷产品,创新审贷模式,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见效。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其对扩大农民工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力争实现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逐年递增。要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专门通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间的合作,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做大做强中小企业,为农民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加大对服务业的金融支持,发挥服务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优势作用。各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毕节试验区新一轮改革发展中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服务业信贷政策,明确服务业信贷投放重点,加大对旅游、现代物流、仓储、生产生活性服务为重点的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调整优化银行信贷结构,确保“十二五”期间全区服务业信贷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不断做大做强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增加其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
(四)加大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金融支持,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乡镇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县(区),小额担保可适当地向吸纳农民工达到一定比例的乡镇企业倾斜,发挥其辐射拉动作用,扩大农民工就业市场容量,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继续加大对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幸福小镇、特色小城镇、农村公路、农田水利设施、农村电网等民生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带动农村地区劳动力就近就业。
(五)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民工保险保障机制。要以农民需求为出发点,先行解决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问题。着力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发农民工人身、财产、工商、医疗、生育、养老等方面的保险品种,支持农民工外出务工创业,服务社会。解决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探索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将保障体系中个人承担的部分与征地补偿款相结合。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规模和数量,稳定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
(六)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贷款支持力度,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各金融机构要结合毕节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积极支持面向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的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和扩大农村招生规模,提高职业教育培训能力,为更多的农民工和农村适龄青年接受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就业。积极探索和完善符合职业教育培训的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民工等就业重点人群在就业有保障、国家认证的教育培训机构接受一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的,采取由教育培训机构统一“承贷承还”的办法,向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的农民工提供商业性教育贷款服务,为农民工接受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农民工就业。
四、营造良好环境,形成为农民工提供金融服务的工作合力
(一)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宣传,不断提升农民工金融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会同金融机构,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加大对农村金融产品及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宣传,要深入农村和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使农民工逐步了解并运用银行的金融服务品种,真正享受到便利、快捷高效的现代金融服务。要充分利用春节等农民工集中返乡的时机,通过有针对性地制作金融知识手册,开展银行卡使用、信贷产品、理财等金融知识的宣传,促进农民工加深对金融的了解和认识,使其真正享受到便利、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要加强与职业培训学校和政府培训机构的合作,在外出务工人员接受专业技能培训时,向农民工提供金融知识义务培训。
(二)健全支付清算系统,为农民工资金汇兑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总结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经验,不断改进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用工单位通过银行卡为农民工发放工资。要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民工需求特点的支付结算服务品种,并适当降低针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收费。通过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覆盖不足的农村地区增设ATM机,方便农民工现金汇兑和支取。农村信用联社要进一步完善结算网络,畅通农村支付清算渠道。如:探索在行政村安装自助POS,延伸金融服务,使农户的小额现金存取、转账、汇兑及查询等业务不出村,提高农村地区支付清算效率。
(三)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要求用工单位在指定账户中预留工资保证金的,要积极予以配合,并加强对用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保证金专户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逐步探索在农民工集中且相对稳定的建筑业制造业等行业推广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有效的惩戒措施,并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贷征信系统。
(四)认真做好农村地区征信管理工作,提升农民工信用意识。人民银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完善农户信用评级体系,加快诚信农民建设,培育农民工信用意识,为金融机构支持农民工创造有利的金融生态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信用好的返乡农民工开通一站式服务等“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税费优惠、证照办理便利。多渠道收集市场信息,为回乡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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