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区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退休退职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毕署办通〔2009〕225号
颁布日期:2009-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我区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退休退职待遇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22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多年来,我区各县(市、区)原乡镇卫生院集体所有制人员多次上访,近期上访人数、频率呈上升趋势,强烈要求落实退休退职待遇问题。据初步统计,全区有此类人员约2000多名,这批人员现均年迈多病,多数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致使他们多次到省、地上访。近期,上访呈现一定规模,并有联合趋势,劝导解释工作越来越难做,并有随时发生集体越级上访的隐患。根据地委〔2009〕第74号扩大会议纪要,此问题“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的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从关注民生,实事求事,根据法规、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处理好此项工作。

据调查,这批上访对象多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农村合作医疗期间原公社卫生院的集体所有制人员,他们是根据当时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由各县(市)卫生部门经过考试考核并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后统一招收的卫生人员。几十年来,他们为响应党的号召,在国家没有投入的艰苦条件下,靠为广大农村人民群众服务的信念,艰苦创业、跋山涉水、走村串寨、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为广大农民防病治病,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等做出了贡献,国家在有关文件中也明确规定退休后按相应比例发给一定退休养老金。1992年“撤并建”后,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安排,他们当中部份人员通过地区人事局、卫生局组织的全区统一考试考核合格转为正式职工,少数人员回到村任驻村卫生员;个别县部分人员则领取每月29-36元的费用退休,其中多数人员在未得到补助的情况下被终止工作,致使目前大都家庭困难,生活失去保障。

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卫生人员待遇问题是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问题,按照党和政府的政策解决好他们的待遇问题是高度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毕节、推进试验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王晓东常务副省长和刘晓凯副省长的重要指示及省委办公厅批示,根据地委[2009]第74号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纪要精神和参照遵义、黔东南州对此问题的处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解决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待遇工作的领导,既要尊重历史、对照政策、落实政策,又要立足现实、结合实际、解决好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待遇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原《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卫生院暂行条例(草案)》和原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集体卫生人员实行退休退职有关问题的通知》、原贵州省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体卫生人员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清理、核实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人员的基本情况、摸清底数,根据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有关工资和退休退职政策,核定工资和退休退职费标准。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实行集中统一支付。

三、对乡镇卫生院原集体所有制卫生人员中达到贵州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相关退休手续,落实退休待遇;对符合退职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落实退职待遇;对现仍未达到退休退职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落实相应的工资待遇,身份仍为集体所有制卫生人员。落实后的退休退职待遇和工资待遇从各县(市、区)下文之月起执行,过去时间的工资和退休退职费一律不再补发。

四、对已死亡的原集体所有制卫生人员,可按死亡之前的有关政策规定先行套改工资标准,再参照全民所有制卫生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给予落实。

五、对于自动离职、辞职以及被开除、辞退、判刑、劳动教养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原集体所有制卫生人员,一律不列入解决范围。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