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毕府通〔2012〕3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入和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因公出国(境)人员数量逐渐增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委厅字〔2012〕4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基本条件
因公出国(境)是指因公派往国外、台湾、香港、澳门从事公务活动。因公出国(境)人员是指临时出国(境)或常驻国(境)外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要求
1.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3.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4.具备出国(境)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的人员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5.身体健康。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1.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执行地方党委、政府部门任务的除外);
2.(离)退休人员;
3.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4.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国家工作人员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6.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或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立案调查的。
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突出重点、有保有压、宽严有度的原则,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安排招商引资、项目谈判、贸易合作、旅游推介与合作、农业技术、科技文化教育交流等有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任务,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重复性、照顾性以及可以在国内解决和完成的考察、培训任务。
1.不得将因公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考察学习和培训名义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人员轮流出国(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申报、审批工作。
2.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对出国(境)人员审批负有第一责任,应当根据因公出国(境)任务确定合适人选,对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
(三)组团单位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从严原则组团,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出国(境)团组组长;出访人员身份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执行与本人分管或从事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组团单位应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制定在外安全防范工作预案。组团单位和出访人员原则上要在回国(境)后1月内将出国(境)总结报送市外事侨务办或市台办,总结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
(四)执行出国(境)任务的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出访任务相称。
(五)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掌握团组成员思想动态,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出国(境)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团长应当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报告。
(六)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半年以上的,审批手续仍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1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范因公出国(境)报批程序
(一)报批前管理
1.计划管理。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未报计划的不予批准组团。各有关单位需于每年11月中旬前向市外事侨务办或市台办报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各单位在办理因公出国(境)申报手续时应提前两个月将出访团组和人员申请送市外事侨务办或市台办进行初审;原则上县级干部一个任期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两年内不超过1次;根据工作需要,分管外事、商务、旅游工作和执行招商引资、项目谈判、旅游推介等有实质性内容和具体任务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2.报名前请示。我市因公出国(境)所有人员,按党群或政府部门归口,在报名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主要领导,经研究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办理出国(境)或赴台申报手续。
(二)申报程序
1.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手续,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提供派遣出国(境)的相关材料,填写《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经同级纪委审查廉洁自律情况,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如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外事侨务办或市台办;无异议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再出具人员审查批件。
2.各县(区)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派员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经同级外事侨务办或台办初审,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按程序送至市外事侨务办或市台办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外事或对台工作的副市长签批。
3.市直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派员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供相关材料,送市外事侨务办或市台办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外事或对台工作的副市长签批。
(三)审核原则
1.出国或赴港澳考察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出国(境)或赴台交流团组中同一单位领导班子不能2人同时参团,赴台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在台时间为10天以内。
2.同一单位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国(境),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境)考察和交流,原则上我市不单独组团。
3.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团组规模,特别是非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培训项目。按照上级的要求,厅级人员出国(境)培训由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培训计划;其他人员出国(境)培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培训计划,省外专局和省外事办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报国家外专局审批。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出国(境)培训。
4.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因公临时出国(境)的,除执行我市报批前请示规定外,还需征得省外事办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申报手续。
5.根据有关规定获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每次出国(境)前仍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6.国家核心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所在单位在派遣前,应先报经市国家安全部门批准。
(四)出国(境)证件管理
因公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7天内交省外事办统一保管或注销;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后果自负。
四、加强经费约束,严格经费管理
(一)经费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原则上市财政不安排出国(境)经费,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财政予以追加经费。
(二)经费核销管理。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出国(境)人员报销费用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各地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三)经费检查。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肃外事纪律
逐步建立因公出国(境)跟踪和评估机制。团组在境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并抄报市外事侨务办。
(一)建立联合检查机制
1.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协调小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重大外事违规违纪案件,进行有效监管。
2.市外事侨务办或市台办按照审批权限对组团单位呈报的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出访线路、在外时间等严格把关,对完成任务和执行外事、保密纪律情况及出访报告进行评估检查,对有违反纪律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规违纪的组团单位,暂停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报手续。
(二)实行责任追究制
1.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经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市组织人事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外事侨务、台办、财政、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联合检查,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及时调查处理。
3.派出单位、组团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走等问题及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要严肃查处。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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