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 文号:毕府通〔201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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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府通〔2012〕1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毕节市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
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强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拓展建设空间,缓解我市土地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山地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毕节试验区成立以来,毕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与全国、全省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实现小康,仍然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用足用好中央一系列政策,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与全省、全国同步进入小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是从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和地处丘陵山区的实际出发,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因地制宜保障和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新居建设用地的重要措施,是统筹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充分开发未利用土地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缓解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抓住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的机遇,创新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推动未利用土地规范、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效益,努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合理需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土地利用方式,开展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节约利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原则,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探索合作开发,吸引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
2.坚持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乡)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和村寨规划,做好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专项规划和项目选址工作,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开发,确保开发一片、供应一片、见效一片,实现良性循环。
3.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用地原则。在科学分析和综合多种利用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低丘缓坡土地的适宜性表现,因地制宜确定其利用方向,贯彻“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科学用地原则。
4.坚持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原则。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园区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林业、农业、环保、水利等规划做好协调和衔接。
5.坚持生态优先、保建并重原则。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必须将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结合相关规划和设计,做好地灾危险性评估、水土流失评价和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对宜建区块,要结合地形地貌水文条件,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布局和强度。
三、试点任务、步骤及时限
(一)任务及步骤。
1.前期工作准备。
(1)成立机构。成立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毕节市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项目实施所在乡(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2)制定工作方案。市人民政府制定《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工作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3)开展基础调查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摸清辖区范围内未利用低丘缓坡的区位、面积、权属、自然现状、开发利用条件等情况。对可供建设用地进行区划布局,明确各区块的利用方向和建设期限。
(4)组织申报试点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申报试点工作,各县(区)做好申报资料准备工作,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申请,报经市国土资源局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5)组织考察学习。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人员到外省考察学习,学习外省先进经验和做法。
2.专项规划编制和报批。经批准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区),要尽快落实经费和编制单位,组织编制《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
3.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单位依据经批复的《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完成土地调查成果认定地类,试点项目范围内土地的勘测定界,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核实确认、环境影响评价、水土流失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等工作的前提下,组织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建设开发、农用地保护和生态建设,科学划分用地功能区,结合建设开发需求,合理确定用地整治工程建设,提出实施保障和环境保护措施。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4.组织试点项目开发建设。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试点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要根据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建设总体设计和单体建设项目设计,组织实施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土地综合整治,依法做好试点项目用地征收、农转用审批和供应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合法合规用地。
5.试点项目验收考核。试点项目所在县(区)要对试点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对规划计划、批地供地、开发利用、资金收益等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封闭管理,每年作出专报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门。试点项目实施到期后,由县级组织初验,并经市级组织预验合格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正式验收。
(二)试点时限。
2012年1月—2015年12月。
(三)首期试点范围、规模和时限。
范围和规模:七星关区、大方县各2000公顷,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县和赫章县各200公顷,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100公顷。
时限:2012年1月—2012年12月。
四、政策措施
(一)根据需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
列入开展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的县(区),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相关要求,结合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需要,可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经评估需要调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要依据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城镇常住人口及用地标准合理确定,并依法定程序修改和报批。
(二)用好专项安排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试点县(区)要用足用好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开发控制规模和专项计划指标,统筹安排好项目区建设时序,确保项目及时供地和建设。
(三)完善土地审批管理方式。
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开发,应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开发的要求,依据下达的控制规模,实行征转分离,即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进行前期开发,再按实际需要和年度计划指标分年度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试点项目范围内保留的地貌景观和生态保护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只办理土地征收。
(四)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确权工作。
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开发前要组织查清落实每个区块每宗土地的权属并予以登记造册,维护土地权属主体对所属土地开发的知情权、受益权。开发后要与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衔接。试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对为实施建设进行推填平整的,按建设用地认定并变更。
(五)做好“四规合一”工作。
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四规合一”工作,要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林业和水利等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石漠化治理综合规划进行衔接,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统筹,要从有关部门抽派业务骨干组成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任务、明确时限,确保四个规划统一到《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专项规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审计、林业、环保、农业、水利、水保、工能委、规划、住建、地灾、信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毕节市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从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农业、规划、水保、地灾等部门抽派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项目实施所在乡(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动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开发区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专项规划》、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上报,负责资金筹措、权属状况核实确认、项目的宣传与组织实施等具体实施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规划的衔接;负责政策技术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变更调查、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审查报批和供地、试点项目初验上报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协调办理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等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资金收支情况监管,保证资金规范使用等工作;
工业能源部门负责园区项目布局建设的实施指导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相关规划的衔接;负责林地利用现状核实确认、权属认定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定防治措施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利用现状和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实确认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相关规划的衔接;负责水土流失评价、制定防治措施等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相关规划的衔接;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等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有关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试点工作的日常协调、调度;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督促试点县(区)推进工作;总结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办法,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对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的评审和上报工作;组织对试点项目区初验复核;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落实资金、规范使用。
市、县(区)两级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自行解决。各县(区)要按照分配任务,安排好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要采取地方政府出资、引进社会资金等方式筹措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市场主体投资参与项目区开发。规范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推行项目工程资金预算管理制度,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动态监管、加强指导。
试点县(区)要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将项目区规划审批、指标使用、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权属调整、验收考核等情况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实施全程动态监管。组建由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论证评审组,负责对专项规划文本和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评审;组建技术指导组,加强对试点项目技术工作的指导。
(五)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广泛宣传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在工作开展中应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对开发过程中涉及农民的权益问题,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确保农民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附件:毕节市开发未利用低丘缓坡实施工业和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流程
http://www.bijie.gov.cn/Html/zfwk/100651109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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