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毕节市调整规范市直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和《毕节市调整规范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毕节市调整规范市直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和《毕节市调整规范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调整规范市直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和《毕节市调整规范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4〕10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14〕178号)精神,现将《毕节市调整规范市直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和《毕节市调整规范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
毕节市调整规范市直机关津贴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实施范围: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二、调整规范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一)调整规范在职人员津补贴标准
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按现任(聘)实际职务(技术等级)对应的津补贴标准执行。
(二)调整规范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离退休人员补贴按离退休生活费待遇对应的职务(技术等级)享受相应的标准执行。
三、有关事宜
(一)新录(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内,按在职人员最低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二)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人员,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的次月按所任(聘)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无职务和未明确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按在职人员最低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三)公务员在机关之间调动,明确职务的,按调动后所任职务对应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因组织原因未明确职务期间,按调动前原任职务对应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四)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和行政拘留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处罚期间停发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停发津贴补贴。
受刑事处罚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停发津贴补贴。
(五)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部队转业职务的,按转业时的职务执行相应津贴补贴标准。
(六)停职留(减)薪人员,津贴补贴暂缓执行。
(七)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每月1300元的标准执行。
(八)调整规范津贴补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九)此次调整后的津贴补贴增资额不列入住房增量补贴计算基数,待下一步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切实把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严肃纪律。在调整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市级纪委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审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三)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调整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人员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认真做好审批和兑现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查阅职工档案,如实填报调整规范津贴补贴的相关表册。本次增资部分,从2014年11月起列入工资统发,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补发金额根据市财政状况逐步兑现。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毕节市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标准表
单位:元/月
在职人员
离休人员
退休人员
职级
工作性津贴
生活性补贴
合计
职级
补贴
标准
职级
补贴
标准
正厅
1650
2490
4140
正厅
4140
正厅
3530
副厅
1460
2190
3650
副厅
3650
副厅
3120
正处
1270
1900
3170
正处
3170
正处
2710
副处
1170
1760
2930
副处
2930
副处
2510
正科
1080
1630
2710
正科及以下
2710
正科
2320
副科
1020
1520
2540
副科
2170
科员
970
1450
2420
科员
2070
办事员
900
1360
2260
办事员
1930
技师
1080
1630
2710
技师
2320
高级工
1020
1520
2540
高级工
2170
中级工
970
1450
2420
中级工
2070
初级工
900
1360
2260
初级工
1930
普通工
900
1360
2260
普通工
1930
毕节市调整规范市直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实施范围:市直事业单位(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下同)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
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二、调整规范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现聘岗位对应的标准(表一)执行。在职人员原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高于本方案标准的,暂不调整。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按本单位岗位设置的完成情况对应的标准(表二)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办法
绩效工资总量由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两部分构成。其中,事业单位本年度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按工作人员1月份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乘12核定;事业单位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乘3除7再加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核定。
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当年的第一季度前由单位填写《毕节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审批表》(表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由单位在当年核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前填写《毕节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审批表》(表四),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
四、经费保障问题
调整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补贴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经批准,既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又有管理岗位等级的“双肩挑”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享受工资待遇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二)首聘期内,所聘岗位等级低于首聘前岗位等级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首聘前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按首聘前岗位的最低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三)按省、市相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的特殊补贴、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同意对突出贡献人员发放的奖金和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对在职人员年人均补贴(不含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保留的津贴补贴以及规定的改革性补贴,下同)超过核定绩效工资的部分,按原有资金渠道,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
(五)离休人员补贴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机关规范后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省老干通〔2009〕5号)规定执行。
(六)首聘期内在同一岗位系列高职低聘的人员退休后,退休人员补贴按首聘前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按首聘前岗位的最低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
(七)退休时所聘岗位等级低于2006年工改时按工作年限对应岗位等级套改工资或增加退休费的人员,按享受工资待遇或增加退休费的岗位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执行。其中,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助理级或中级对应最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补贴标准执行。
(八)实施绩效工资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2号)、《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8号)、《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通〔2011〕417号)的规定执行。
(九)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300元执行。
(十)此次调整后的津贴补贴增资额不列入住房增量补贴计算基数,待下一步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切实把调整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严肃纪律。在调整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中,市级纪委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审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
(三)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调整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单位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相关人员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确保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认真做好审批和兑现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查阅职工档案,如实填报调整规范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表册。本次增资部分,从2014年11月起列入工资统发,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补发金额根据市财政状况逐步兑现。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毕节市市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
绩效工资标准(表一)
单位:元/月
项目
标准
岗位等级
基础性
绩效工资
项目
标准
岗位等级
基础性
绩效工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一级
3110
管
理
人
员
三级
2900
二级
2860
四级
2560
三级
2650
五级
2220
四级
2460
六级
2050
五级
2300
七级
1900
六级
2170
八级
1780
七级
2050
九级
1690
八级
1960
十级
1580
九级
1880
工
勤
人
员
技术工一级
2050
十级
1810
技术工二级
1900
十一级
1740
技术工三级
1780
十二级
1690
技术工四级
1690
十三级
1580
技术工五级及普工
1580
毕节市市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表二)
单位:元/月
工资类型
职级
部份退休人员职级
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岗位设置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退休时所聘职级低于工改时按工作年限对应职级套改工资和增加退休费的人员)
首聘期内退休的高职低聘人员或退休时所聘职级低于工改时按工作年限对应职级套改工资和增加退休费的人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一级
-——
-——
3780
二级
-——
-——
3480
三级
正高级
-——
3120
四级
-——
正高级
2930
五级
-——
-——
2710
六级
副高级
-——
2610
七级
-——
副高级
2500
八级
-——
-——
2370
九级
中级
-——
2300
十级
-——
中级
2200
十一级
助理级及以下
-——
2120
十二级
-——
助理级及以下
2070
十三级
-——
-——
1930
管
理
人
员
三级
-——
正厅级
3530
四级
-——
副厅级
3120
五级
-——
正县级
2710
六级
-——
副县级
2510
七级
-——
正科级
2320
八级
-——
副科级
2170
九级
-——
科员及以下
2070
十级
-——
-——
1930
工
勤
人
员
技术工一级
-——
-——
2490
技术工二级
-——
技师
2320
技术工三级
-——
高级工
2170
技术工四级
-——
中级工及以下
2070
技术工五级
-——
-——
1930
普工
-——
-——
1930
毕节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审批表(表三)
年度:单位:人、元
单位名称
编制数
本年度1月份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岗位等级
实有人数
基础性绩效工资
岗位等级
实有人数
基础性绩效工资
管理岗位
三级
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
四级
二级
五级
三级
六级
四级
七级
五级
八级
六级
九级
七级
十级
八级
工勤岗位
二级
九级
三级
十级
四级
十一级
五级
十二级
普通工
十三级
合计
合计
单位实有人数合计
1月份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
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章)
(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本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情况(单位:元、年)
上年12月份
基本工资额度
绩效工资总量预算
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预算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预算
清理规范时津贴水平
超过规定绩效工资水平部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章)
(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注:1、绩效工资总量=上年12月基本工资额度+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3÷7;2、超过规定绩效工资水平部分=(清理规范时津贴补贴水平-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实有人数)×单位实有人数;3、本表一式4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各1份。
毕节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动态调整审批表(表四)
年度:单位:人、元
单位名称
编制数
本年度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岗位等级
实有人数增减
基础性绩效工资增减
岗位等级
实有人数
增减
基础性绩效工资增减
管理岗位
三级
专业技术岗位
一级
四级
二级
五级
三级
六级
四级
七级
五级
八级
六级
九级
七级
十级
八级
工勤岗位
二级
九级
三级
十级
四级
十一级
五级
十二级
普通工
十三级
合计
合计
单位实有人数增减合计
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增减
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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