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毕府办通〔2015〕73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转发你们,请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4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3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
(一)调整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
1.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按照国办发〔2015〕3号、人社厅发〔2015〕47号文件执行。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将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市直机关、七星关区机关按经省政府核准的津贴补贴标准和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的减少额度调整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见附表1)。其他县机关、双山新区和毕节经济开发区机关按经省政府核准的津贴补贴标准和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的减少额度,调整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其中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标准分别按减少额度的40%和60%执行。
2.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将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按经省政府核准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和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的绩效工资减少额度,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市直事业单位调整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表2),相应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
3.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每月1190元、学徒期第二年每月122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每月1190元。
4.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的同时,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标准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每月220元减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有关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按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
2.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按正教授及相当职务76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00元增加退休费。
3.建国前参加工作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按390元增加退休费。
二、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财政部门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待省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要拟订本级调整工资标准和相应降低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县级机关纳入基本工资前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应与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批复的标准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县(区)拟订的本级调整工资标准和相应降低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经同级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批,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区)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工委政治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1.毕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
2.毕节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http://www.bijie.gov.cn/BJ0001/doc/2016/3/6751.shtml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