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在全市逐步建立和完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根据中央、省的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握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行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对于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整体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进一步搞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为出发点,坚持政策引导,切实把握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逐步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切实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一是要坚持分类分档、量力而行原则。要从全市老年人实际情况出发,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立足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补贴标准。二是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要明确各级政府主导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三是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高龄补贴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发放程序和标准,真正做到公平合理、公开透明。

二、切实把握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发放范围、标准、资金来源、执行时间及发放办法

(一)发放范围:根据我市实际,全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范围为80岁以上(含80岁)、持有本市户口的高龄老人。

(二)发放标准:100岁以上老人(含100岁)每人每月按200元标准发放(年标准2400元);90岁(含90岁)-99岁的老人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发放(年标准1200元);80岁(含80岁)-89岁的老人每人每月按50元标准发放(年标准600元)。各县(区)原发放的高龄老人补贴的标准和范围,可以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原则,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三)资金来源:各县(区)所辖范围内高龄老人补贴所需资金以各县(区)财政负担。

(四)执行时间:百岁高龄老人高龄补贴新标准和90周岁以上老人补贴从2013年7月起执行;80-89周岁老人高龄补贴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时间,但必须确保在2014年10月前实施。

(五)发放办法:各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自愿申请”的原则,对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申报、审核、发放、管理、监督、惩处等各个环节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发放办法,保障资金安全,把这项惠民工作做实做好。

三、切实强化高龄老人补贴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组织,精心实施。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村(居)务公开栏的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公布高龄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符合条件对象均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要大力宣传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呼吁全社会关心关注老年人和老龄事业,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浓厚氛围。

(三)建立台账,规范运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高龄老人基本信息台帐,全面掌握高龄老人的基本情况。要严格按照公正、公开、高效、便捷的原则,认真做好高龄补贴的申报、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确保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四)强化监管,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人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运行、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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