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毕节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考核、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各镇(乡)、办事处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加快“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步伐,缓解当前全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严重不足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矛盾,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加快毕节市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全市“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在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国土资源局、农牧局、住建局、规划局、审计局等相关组织、指导、验收(县级为初验)单位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置区建设、拆旧区搬迁及土地复垦的镇(乡)、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我市“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考核奖惩对象。.
第三条各市直单位及镇(乡)、办事处要积极整合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村庄环境整治、地灾搬迁、生态文明家园建设、财政一事一议等项目,作为实施“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补充。
第四条重点特色小城镇建设镇(乡)必须单独完成一轮“增减挂钩”工作任务,每轮实现拆旧区复垦耕地300亩以上,轮数不限。其它有条件的镇(乡)、办事处(市东办、市西办除外)由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按轮组合申报项目区实施规划,共同完成每轮工作任务,每轮实现拆旧区复垦耕地300亩以上。
第五条重点特色小城镇建设镇(乡)、办事处必须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一轮任务。
第六条通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腾出的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项目实施镇乡小城镇建设。
第七条通过“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腾出的用地指标用于市统筹安排使用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建新区(安置区)占复垦耕地面积20%(含20%)以内的,奖励4000元/亩;
(二)建新区(安置区)占复垦耕地面积10%(含10%)以内的,奖励6000元/亩
第八条建新区(安置区)占复垦耕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或腾出指标属自行留用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列为2011年度镇(乡)、办事处综合目标考核“双考双评双挂钩”重要内容,市督办督查局不定期对“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跟踪,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对任务完成情况差和未开展工作的镇(乡)、办事处,按照“双考双评双挂钩”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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