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1年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毕节市2011年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扎实推进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加快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可及性,根据国家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黔卫发﹝2010﹞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贵州省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黔医改办﹝201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着力推进村卫生室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夯实农村三级“网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体现公益。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改革“以药养医”机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
(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安全、价格合理、方便有效、供给充足,保证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全过程的高效、公平、规范、透明。
(三)科学测算,定额补助。对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给予合理补偿,通过科学核算,确定补偿方式和额度。
(四)严格考核,加强监管。通过指标制约和绩效考核,规范各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三、工作任务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2011年12月1日起,全市所有行政村经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524个卫生室(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开始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药品使用范围。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目前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和110种省级增补药品,禁止使用其他非基本药物。确因患者病情需要,村卫生室中具有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可以开具非基本药物处方,由患者自行购药。对超出服务范围和能力的患者,要做好转诊及后续服务工作。
(三)药品采购配送。村卫生室药品采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委托乡镇卫生院与各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药品配送协议并明确相互责权。
2.乡镇卫生院按药品库房设置的一般标准设立中心药库。
3.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采购周期应与乡镇卫生院采购周期相同。村卫生室根据实际情况按需每月10日前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
4.由卫生院设立的中心药库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村卫生室所需药品。
5.配送企业按采购计划将药品配送到乡镇卫生院中心药库,乡镇卫生院中心药库做好药品验收、保管工作和配发工作。
6.乡镇卫生院按村卫生室所报计划据实配发。村卫生室做好药品验收、保管工作和销售记录。
7.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如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一经查实,则取消该村卫生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资格。
8.乡镇卫生院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经查实,如有发生,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药品价格管理。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
(五)药品补助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一般诊疗费补偿和使用的基本药物补偿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核算中心的基本药物专户留足配送企业配送药品金额的前提下,如数足额返还村卫生室。
(六)执行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政策。基本药物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国家有关规定适时提高报销比例。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七)做好乡村医生培训。以《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教材,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培训工作,指导正确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乡村医生科学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能力和水平。
(八)加强监测和信息公开。督促和指导村卫生室积极参加基本药物制度监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数据。采取多种形式,同时公示药品品名、规格、单位、采购价和销售价,保证患者明明白白服务、放放心心用药。
四、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一)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43号)文件要求,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对乡镇村卫生室实施“二制四有五统一”的一体化管理。即:“二制”是乡村医生许可准入制、待遇补助浮动制;“四有”是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五统一”是实现对卫生室行政、业务、财务、药品、工资的统一管理。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技术指导,通过以乡镇带村,促进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整体发展。
(二)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
健全以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的满意度为补偿基础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1.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由村卫生室承担适度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经绩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据实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
2.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收取一般诊疗费且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范围。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发〔2011〕27号)规定,将村卫生室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根据《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医药〔2011〕158号)、《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的通知》(黔卫办发〔2011〕220号)等文件精神,一般诊疗费标准为9元/次、疗程,参合农民自付1元,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8元。对一般已包括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得现以任何形式收费或变相收费。
3.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
(三)积极探索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结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推进,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政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可参照村干部的养老实施办法,积极探索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解决途径。
(四)规范绩效考核制度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积极推进实施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指标紧密结合村卫生室承担的服务总量、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科学确定,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的奖惩及补助挂钩。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村医补助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75号)精神,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定额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经费,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考核,并经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后,按确定的比例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拨付。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自2011年12月1日起,各乡镇卫生院要迅速开展基线调查工作,收集和汇总村卫生室数量、覆盖人口、硬件设备、收支构成、人员构成及数量、人员收入、财政投入情况、历史债务情况等核心数据。基线调查报告于12月10前上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改办。
(二)动员准备阶段
2011年12月20日前,各乡镇卫生院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动员大会,做好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发动工作和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将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名单上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改办。
(三)实施推进阶段
1、2011年12月30日,全省所有的村卫生室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时启动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工作检查,对各地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药品零差率销售、多渠道补偿、一体化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2、村卫生室库存非基本药物原则上允许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零差率销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是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药物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职能职责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顺利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调沟通
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沟通,主动通报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争取各项政策有效衔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各项制度和规定,强化监管措施,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程序和措施。保证信息公开,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深入基层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抓好整改。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力尤其是药品降价不明显、群众负面反应强烈的乡镇或村卫生室,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积极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创新宣传方式,普及基本药物知识,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提高群众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村卫生室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地开展,在实现毕节试验区“两年明显变化,五年大见成效,十年实现跨越”目标中推进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地发展。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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