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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明确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明确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筑人社通[2012]138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运行的具体实际,现就我市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伤职工从工伤发生之日起12月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工伤职工从工伤发生之日起首次医疗期限不超过24个月,24个月后因旧伤复发需就诊的,应到其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就诊审批,否则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三、已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在未做劳动能力鉴定前不能进行旧伤复发就诊审批,届时我市工伤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将对其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待遇进行自动封卡处理。
四、本通知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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