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筑人社通[2013]34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3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和清镇市每月1030元,开阳县每月950元,息烽县和修文县每月85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观山湖区和清镇市每小时11元,开阳县每小时10元,息烽县和修文县每小时9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请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七、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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