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档案局(贵阳市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档案局(贵阳市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档案局(贵阳市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档案局(贵阳市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9月10日
贵阳市档案局(贵阳市档案馆)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4〕25号),设立贵阳市档案局(贵阳市档案馆),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档案法》履行档案执法监督职能;拟订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健全完善档案工作体制和机制。
(二)组织、监督、指导全市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负责全市档案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市档案工作理论研究、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市档案学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档案工作和档案资源建设、档案科研工作,应用先进科学技术进行档案保护与利用,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四)集中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承担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自然、民情资料的接收和征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档案资源;承担档案史料的编辑、研究、出版工作;负责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工作。
(五)依法向社会开放馆藏档案,建立健全档案利用体系,并提供档案资源利用服务,为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利用档案资料开展社会教育服务和各种展览活动,发挥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
(六)开展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全市档案资料信息管理网络;监督和指导全市电子文件档案的管理。
(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档案局(市档案馆)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拟写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负责办理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督办、接待、财务、公产、医保、住房公积金及增量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目标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的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处
拟定全市档案事业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地方性档案法规和规章;起草、审查管理全市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办违法行为和案件;承办有关档案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复议和诉讼、行政审批工作;制订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档案学会工作,承担全市档案统计年报工作。
(三)宣传编研处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档案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大型活动、档案史料的拍摄、制作、宣传报道工作;承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具体工作和档案陈列、展览工作。负责“贵阳档案信息网”网站组稿、采编、上传工作。负责拟订市档案馆档案史料编辑研究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馆藏档案资料信息的研究、加工及整理;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布、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提供档案资料信息。
(四)人事教育处
承办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干部职工考核、评选表彰、计划生育等工作;拟订全市档案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档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党组会议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党建有关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管理工作。
(五)档案馆(室)业务监督指导处(市直机关档案管理中心)
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各类档案馆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档案室和区(市、县)档案局(馆)档案工作,指导档案信息化和数字化档案馆(室)建设工作;拟定档案馆(室)档案工作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档案馆(室)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认定工作进行考核、审批、颁证;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的现代化建设和档案保护抢救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范围;负责市级行政中心区域机关文件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六)经济科技档案业务监督指导处
监督指导市属各类企业、科技事业单位、重点工程项目档案以及农业农村档案、民生档案工作及档案信息化和数字化工作;拟定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项目、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或授权,对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星级评估认定;监督并负责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定期登记、上报,参加并指导重点工程项目竣工的档案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工作;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开展建档工作。
(七)接收征集整理处
负责市直机关及市属企事业单位档案的接收进馆;负责馆藏档案资料整理编目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馆藏档案鉴定工作,提出保存与销毁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确定馆藏档案开放与控制的范围;负责调查了解散失在社会上的重要档案、文献资料情况,拟定档案文献资料征集标准及办法,并组织征集。
(八)保管处
负责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规范化、科学化保管和统计;严格执行档案、资料保管的规章制度;负责档案库房的温湿度监管、调控和“八防”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负责档案库区的整洁和管理有序,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资料,保证利用工作的需要。
(九)利用处(市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
承担向社会提供档案资料利用服务,负责馆藏档案资料利用方面的咨询、目录检索、阅览、传真、电子邮件及缩微胶片阅览服务,提供经审查可复制的档案资料;负责档案馆档案利用信息的收集、反馈;收集整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依法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服务。
(十)信息处(市电子文件档案管理中心)
承担全市电子文件管理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对全市各单位电子文件管理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局(馆)档案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局(馆)信息化基础设施(网络、数据库、存储、安全)及应用系统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馆藏档案资料和声像档案进行剪辑和保护复制工作。
(十一)技术安全处
负责局(馆)及所属区域治安、消防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市档案馆大楼恒温恒湿系统、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消防控制系统、防盗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组织机关安全培训和演练;负责安保人员的管理和安保工作的监督;负责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市纪委派驻市档案局(市档案馆)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市档案局(市档案馆)监察室。设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市档案局(市档案馆)事业编制72名(含纪检监察单列编制2名)。其中,局(馆)长1名,副局(馆)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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