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贵阳市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发〔2013〕59号
颁布日期:2013-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贵阳市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公安消防支队《贵阳市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7日

贵阳市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重大消防安全

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进一步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从业机构的执业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质量主体责任制,从源头上遏制先天性火灾隐患,杜绝重特大火灾的发生,结合贵阳市消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贵阳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

第二章列入与消除

第三条建设单位有以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二)选用不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三)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

(四)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五)将消防工程肢解发包;

(六)拒不执行整改或停止施工通知;

(七)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

第四条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以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业务;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四)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五)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六)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七)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图;

(八)未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九)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施工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以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工程;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

(七)拒不执行整改或停止施工通知;

(八)工程质量保证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九)工程实物质量达不到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

(十)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以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与建设工程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三)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未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书面报告消防监督机构;

(五)因监理失职发生消防工程质量事故;

(六)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以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三)未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

(四)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失实文件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列入黑名单:

(一)一年内违反未列入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含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次数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

(二)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

(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列入黑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按以下程序从黑名单中消除:

(一)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教育;

(二)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合格;

(三)培训学习并整改合格后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黑名单消除书面申请;

(四)自书面申请之日起连续六个月所承担建设工程项目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从黑名单中消除。

第三章惩罚与公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通报,并将结果记入消防安全诚信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须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未参加培训的,不得从黑名单内消除。

第十三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关责任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列入监管类企业名录,实行分类监管,加大抽查频率,对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

第十四条贵阳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每个季度对新增和消除的黑名单进行统一发布和通报,并在公安消防信息网和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和曝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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