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10〕160号
颁布日期:2010-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遵义市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0〕160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杭瑞高速公路指挥部、仁赤高速公路指挥部,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遵义市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杭瑞、仁赤、遵绥、檬青等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安全顺利进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坍塌、高坠、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内高速公路在建项目的生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工作任务

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条主要措施

(一)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建筑行业法规和规章制度,检查行业主管部门执行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备案制度情况。

(二)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执法,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一把手”负责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情况,以及工程建筑监理、监控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情况。

(三)建设项目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评价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情况。

(四)依法严肃查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通过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解决办法,提高公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协调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下列几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三)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五)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六)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七)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八)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测量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九)发生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情况。

(十)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采石取料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一)合法手续

1.设置采石场手续合法(采矿许可证、工商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2.主要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电工、焊工、放炮工、挖掘机和装载机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齐全。

(二)管理到位

有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及隐患排查治理、劳保用品发放、事故报告、安全培训、投入等规章制度。

(三)生产现场基本条件

开采技术: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积极推行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m,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m。

边坡稳定: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停留。

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应由专职爆破员进行,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严禁扩壶爆破、掏底崩落。

机械装运: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识。

防洪设施: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安全距离: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

警示标识: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人行通道: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电气设备:电气设备安装场所应悬挂警示标识,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塌陷控制:开采境界内和最终边坡邻近地段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及时标在矿山平面图上,并随着采掘作业的进行,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应至少超前一个台阶进行处理。处理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主管矿长审批。

采场供电:采矿场的供电线路不宜少于两回路。每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70%;有淹没危险的采矿场,主排水泵的供电线路应不少于两回路。

第五条保证措施

(一)各部门职责

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高速公路指挥部及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部门联合,切实把在建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到位。

1.交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公安部门,负责公路工程项目的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运输证、使用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简化程序,确保公路炸材的供应。

4.环保部门,负责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的现场应急监管、应急监测和防护工作。

5.供电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参与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审核前置条件证照的审查,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7.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候变化及防灾减灾需要,及时向各指挥部和项目办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风险评估信息。

(二)加强沟通,共同管理

高速公路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各市区、县(市)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要协调项目业主、交通、安监、公安、国土、环保、供电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机制,将各项安全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责任、严格纪律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严肃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四)加强请示报告,做好信息反馈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要协调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市安监局备案。在工作中要统筹部署,向市指挥部和市安监局报送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或请示,切实做好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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