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生猪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生猪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09〕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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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生猪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实施意见
遵府办发〔2009〕4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切实贯彻落实《贵州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省设置规划》)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设置规划》要求,认真组织经贸、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畜牧、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工作。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4月底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商务厅确认,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凡未列入本次设置规划的,今后不得办理和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邻近的生猪屠宰厂(场)组织供应。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规划设置》规定的设置要求和等级设置标准,组织经贸、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清理整顿。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在2009年4月底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商务局。对符合条件、要求和标准的,经市商务局验收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并换发生猪屠宰证牌。对不符合条件、要求和标准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要求和标准的,由市商务局报市人民政府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三、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定点屠宰场和乡镇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要求
(一)红花岗区、汇川区生猪定点屠宰场要按照国家《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三星级设置标准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完善基础设施。在2010年6月底以前,要逐步取消代宰,实行企业自主经营。
(二)遵义县、湄潭县、桐梓县、绥阳县县城定点屠宰厂(场)要按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一星级以上标准进行设置规划和技术改造。到2011年以前,要逐步取消代宰,实行企业自主经营。
(三)其他县(市)要按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一星级要求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到2012年以前,要逐步取消代宰,实行自主经营。
四、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对申请设立、搬迁、新建、原址改(扩)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由各县、区(市)经贸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乡镇定点屠宰点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地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商务局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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