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遵义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遵义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遵义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遵义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遵义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遵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遵义市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6号)以及国家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县、区(市)和部门职责,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行业之间、行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四)完善绩效工资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五)促进事业单位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发展公益事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我市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对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由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护士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二)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本级政府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的调整每年核定一次,原则上在当年第一季度完成。
(五)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得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另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卫生事业单位的办法确定,按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分别确定具体标准,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其他事业单位在制定内部考核办法时,要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考核与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分配中要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各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考核确定。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聘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控制在3倍以内,具体比例由各县、区(市)自行制定。
六、离退休(职)人员待遇
(一)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职)人员发放离退休(职)人员补贴。离休人员补贴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退休(职)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二)发放离退休(职)人员补贴后,除国家另有规定保留的项目外,原省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和单位自行发放给离退休(职)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部分事业单位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暂时保留的高于30%的活津贴不再发放。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职)费的基数。
七、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增加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原省及以下各级政府规定和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以及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时部分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于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的提高部分)不再发放。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时的津贴补贴水平超过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绩效工资水平的部分,在确保发放本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补贴的前提下,可暂时保留,实行限高调控,不得再提高发放水平,其超过部分采取分档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不到绩效工资水平2倍的部分,按20%的比例征收;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超过绩效工资水平2倍(含2倍)、不到绩效工资3倍的部分,按60%的比例征收;对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达到绩效工资水平3倍(含3倍)以上的部分,按200%的比例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八、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当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工会经费、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九、组织实施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报遵义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二)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制定工作预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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