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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机关公务员及离退休干部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 文号:琼人社发〔2013〕40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机关公务员及离退休干部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干部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由所在市、县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统一调整为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
二、所需经费由原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三、以上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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