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2013〕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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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7日
海南省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
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任教,稳定农村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琼府〔2010〕2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市县政府责任,切实提高农村小学教师生活待遇,改善农村小学教师生活条件,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在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长期任教、终身从教,不断提高农村小学教师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补助对象
从2013年9月起,对11个国定和省定贫困市县(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临高县、定安县、屯昌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以及其他市县8个民族乡镇(儋州市兰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会山镇,万宁市南桥镇、三更罗镇、北大镇,澄迈县仁兴镇)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发放生活补助。
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范围为11个国定和省定贫困市县以及其他市县8个民族乡镇行政村以下的农村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点)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含农村小学特岗教师,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人员不纳入补助范围),自专任教师任职当月起发放,自专任教师离开岗位或退休下月起停止发放。
三、补助标准
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为300元/月·人。
四、资金保障
2013年9-12月,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由省财政按300元/月·人标准全部转移支付给市县统筹使用。
从2014年1月起,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分担。省财政承担的部分,全部转移支付给市县统筹使用。
五、工作程序
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负责。每年9月30日前,相关市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人数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人数后,由省财政厅编制下年度资金预算。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按规定流程将省级资金拨付至相关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将省和市县补助资金通过工资统发系统统一发放到教师个人的工资卡上。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市县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项工作的实施责任,按照规定的分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应负担的资金,并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在实施过程中,不得减少应依法落实的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将此项补助所需资金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和实施范围,不得减少应按标准安排给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因省财政增加补助资金而减少本市县财政应安排的教育支出。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市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补助对象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做到不重不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每位符合条件的教师手中。
(三)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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