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5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5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5〕3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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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15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2015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2015年农民工工资
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
为了切实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2015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265号)精神,定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一)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邓忠(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钱忠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王荣雅(市总工会副主席)
吴墨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凤祥(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冯建东(市水务局副局长)
徐冰(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胡范平(市国资委副调研员)
羊志才(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黄熠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局局长)
(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李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组协调及资料汇总上报工作。
(三)检查组:
1.第一检查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李锐同志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抽调一位同志组成,主要检查吉阳区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情况。
2.第二检查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羊志才同志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抽调一位同志组成,主要检查天涯区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情况。
3.第三检查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王明德同志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抽调一位同志组成,主要检查海棠区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情况。
4.第四检查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吴鹏同志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各抽调一位同志组成,主要检查崖州区和育才生态区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情况。
二、检查重点、内容和目标
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等情况。
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三、检查步骤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2月3日至1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媒体以及送法律上门、设立维权告示牌、张帖和发放宣传品、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关于在全省建筑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317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府〔2015〕178号)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2015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月20日)。各检查组在这段时间内集中力量对责任区域内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6年1月20日至25日)。各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并书面上报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元旦、春节期间是因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社会矛盾的敏感期,有的地方已经出现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各检查组要从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切实组织落实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各检查组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专项检查期间,各检查组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需要上级部门指导帮助的,先报市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
各检查组中保证都有相关职能部门的同志参与,在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此次执法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移送涉嫌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市国资委负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市总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对近3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在3起(含3起)以上、或拖欠数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拖欠人数达20人(含20人)以上的施工单位及劳务公司,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2起(含2起)以上的建设单位,要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1次约谈。被曝光、公布或被约谈用人单位出现新拖欠的,要按照国务院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处罚力度;同时,落实“黑名单”制度,将其录入银行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清理出我市建设施工市场。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拖欠问题。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者其它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检查组于2015年12月21日、2016年1月19日分两次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见附件,主要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报送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检查组于2016年1月23日前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请同时发电子邮件)。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
联系人:林昌谕
联系电话:3280280588868105(传真)1868991911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
http://xxgk.sanya.gov.cn:17003/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00823240-4/bgswj/201601/183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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