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部署2009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材〔2009〕96号
颁布日期:2009-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部署2009年度全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冀建材〔2009〕9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建材设备使用监管,决定在全省继续开展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建设工程在用建材设备,包括各类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预拌砼及外加剂、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筑金属制品和化学建材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材料设备进行重点整治。省建设厅将对全省建设工程用给排水管材管件、建筑门窗型材、砼外加剂等进行专项抽查。

二、工作措施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的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市)建设局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地要采取施工现场检查、各类证照查验和产品抽样检测判定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建材设备进行检查和整治。同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查验施工现场在用材料设备各种证照和用前检验检测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前对相关证照的真实性、齐全性进行查验。对实行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审查其证件是否齐备;实行备案的,查验其备案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可在河北建设网建材装备频道查询,网址:http://www.hebjs.gov.cn/jczb/cpba/)。同时,对建设工程使用材料设备是否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用前检验检测情况进行检查,并审查其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二)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对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建材设备,检查是否按规定的产品范围和抽样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单位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三)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要督促其供应单位尽快申报。对经督促仍未申报或已申报未备案的,应视情况暂停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四)严格禁止淘汰产品用于建设工程。目前,省建设厅已印发5批《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产品目录》和1批《河北省公共场所限制使用部分用水器具目录》,各地要以此为重点,发现已淘汰和限制使用的材料设备仍在使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大重点整治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抽样检测工作力度。各地在进行抽样检测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随机抽取样品,进行登记、封存后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各市要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向省建设厅通报。

三、工作安排

自发文之日起至3月31日为组织安排阶段,各市、县(市)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机构、人员,明确工作目标,确定重点整治的工地和建材设备种类,准确掌握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使用情况;

4月1日-9月30日为各地自查和集中整治阶段。此阶段是施工高峰期,各地要按照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整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并于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材料装备处。

10月为省建设厅抽查阶段。省建设厅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提出检查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制定工作目标,分解整治任务,落实整治措施,按时上报工作总结。

(二)检查规范,职责明确。施工现场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由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后归档。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掌握市场产品质量信息,防止假冒伪劣建材产品进入建设工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建材市场的整治工作,形成规范有序的建材市场。

(四)严格执法,严肃检查纪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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