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文号:冀人社字[2010]412号
颁布日期:2010-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0]41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稳定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要求,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各档次标准和执行地区见附件。同时提高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二、未实行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同政策的设区市,从2011年1月起,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三、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要广泛宣传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待遇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执行地区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执行地区表(竖).doc

附件:

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和执行地区表

2011年1月起执行

执行地区

划分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市承德、张家口、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

市区,华北油田,唐山市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新区,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三河市、霸州市、涿州市所属其他县(市)市区,宣化县、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邢台县、沙河市、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邯郸县、磁县、武安市所属其他县(市),张家口市塞北区、察北区、沧州市渤海新区

累计缴费时间领取

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1—12个月单位:元/月

满1年不满2年3580520540480

满2年不满3年6580520540480

满3年不满4年9580520540480

满4年不满5年12580520540480

满5年不满6年13620560580520

满6年不满7年14620560580520

满7年不满8年15620560580520

满8年不满9年16620560580520

满9年不满10年17620560580520

满10年不满11年18670600630560

满11年不满12年19670600630560

满12年不满13年20670600630560

满13年不满14年21670600630560

满14年不满15年22670600630560

满15年不满16年23670600630560

满16年及以上24670600630560

累计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13—24个月单位:元/月

不满17年580520540480

满17年不满27年620560580520

满27年及以上670600630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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