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卫生厅 | 文号:冀人社发[201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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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17号
各省直统筹单位、医疗卫生专家成员单位:
现将《河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省直统筹单位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附件:《河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河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做好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权威作用,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准确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并具备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政策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四)参加过省和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的劳动能力鉴定专业知识培训;
具备上述条件者,由所在医疗机构推荐,经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聘为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由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每位专家颁发《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聘书》,有效聘用期限为三年。
二、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和使用
(一)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主要由省级和十个鉴定区域市级医院以及省直统筹单位职工医院的专家组成。按照区域分布和门类齐全原则,专家库专家按照五大门类13个科类配备,其各科配备专家不少于2名;对使用率高的科类如骨科、外科、神经内外科可分区域各增加1~2名,以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
(二)鉴定专家实行随机抽取和“排序滚动使用”制,即将专家库中的专家按科别分类,随机排序,每次组织鉴定前,由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从专家库中按科别和排序抽取或安排3~5名专家,组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抽取或排序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顺延抽取下一位专家。按此原则滚动使用,既不重复使用每位专家,又能充分发挥每位专家的作用。特殊情况的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集体研究确定指派,鉴定机构要提前三天通知抽取到的专家。
(三)鉴定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每次专家组组建后,由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指派一名熟悉标准、业务精干的权威专家担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专家组鉴定工作。遇到鉴定的疑难案例致使专家组意见不一致时,由专家组组长负责把关,充分发挥专家组的集体权威作用,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准确。
(四)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自觉服从鉴定机构的统一安排,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鉴定工作,统一着装,统一佩戴专家标志,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当事人面前讨论与鉴定结论相关的问题,不得将鉴定评审内容、意见、分歧、专家名单和鉴定结论外传。
(六)鉴定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鉴定的专家如与当事人双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的专家原则上不参与本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三、医疗机构和专家库的管理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卫生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和专家的岗位责任制,真正做到职责明确、各负其责、奖罚分明,为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科学、准确的诊断检查资料和工作保障。有关医疗机构应为抽取到的专家提供便利条件,保证专家按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二)各有关专家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卫生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规则,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以精湛的技术和业务水平,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三)专家库专家应积极参加鉴定机构组织的各项业务学习、培训和案例分析研讨会等活动,参与研究和处理劳动能力鉴定业务中的难题,不断提高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水平。
(四)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和专家库成员的变化情况,每年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以保证专家库专家的总体数量和专业结构的合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专家资格:
1、一年中对被鉴定人伤情诊断意见或鉴定意见出现错误达3例以上者;
2、一年中累计三次抽取不能按时参加鉴定工作的;
3、在鉴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者;
4、其他违反劳动能力鉴定政策规定和鉴定标准等不良行为的。
四、监督与处罚
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卫生厅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和专家库专家实行监督管理,如有违反医疗卫生行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与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⑵不按照实际伤情,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的;
⑶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贿赂的。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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