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 | 文号:保政发〔2015〕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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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文件
保政发〔201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13号)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次左右,农民工社会保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平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努力实现30万左右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群体落户城镇,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劳务输出补贴政策,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创业扶持,在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场地租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家庭手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新增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让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按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全面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银石发〔2014〕309号)精神,做好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面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限制性措施。(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保定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二)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市本级确定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农民工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机构和职业(工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色,组织开展好多种形式的培训。要督促建筑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在施工现场开设农民工业余学校,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开展好家政培训工作。(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将服务范围辐射到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对农民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大力开展“春风行动”,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广泛开展跨地区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总工会、市法制办、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积极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一)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着力提高小微企业、非公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执法监察,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履约质量。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加强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监管,做好劳务分包合同、规范用工等规定的落实,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院、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预储金制度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强化“两法衔接”,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把拒不支付报酬案件列为刑事打击重点,及时立案侦办。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人民银行保定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院、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三)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及时纠正。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高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水平。(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安全教育和职业健康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年度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计划,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和“保安全、我健康、促发展”双向承诺活动,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严厉打击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工作,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实施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开展“大病救助”行动,提高农民工抵御大病风险能力。(市安监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五)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健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畅通仲裁“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预警预报制度。加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力度,开展“法律援助与农民工同行”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对于农民工因劳动仲裁、工伤、欠薪等问题申请法律援助,一律免于经济审查,做到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畅通“12348”“12333”服务热线,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人社局会同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法院、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努力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一)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纳入流入地教育发展规划,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流入地财政保障范围。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继续扩大城乡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符合条件农民工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问题。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符合条件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做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可以报考省级示范性高中,可以在我市参加高考。加强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创新留守儿童帮扶救助项目。(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二)保障农民工共享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继续落实城市日接种、农村周接种制度,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免费接种一类疫苗。加强疾病监测,做好农民工聚居地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做好妇幼卫生和精神卫生工作。参加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享受零起付金、按床日付费报销比例70%的待遇,每年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加强农民工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的健康意识。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实行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市卫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三)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有效改善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合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
(四)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认真贯彻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政发〔2015〕4号),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落户手续,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办理落户,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权益。(市公安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国家统计局保定调查队、市法制办、市委农工委等部门负责)
(五)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业局、市国土局会同市法制办、市委农工委、市法院等部门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的代表和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依法保障农民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选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任职。推动农民工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将农民工作为工会会员发展对象。突出抓好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企业建会工作,引导和督促市属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企业分包单位组建工会并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市人社局、市民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调动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努力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围绕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开展“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市图书馆“无障碍”为农民工提供免费借阅证,市群艺馆“零门槛”为喜爱文艺的农民工提供辅导,义务办培训班,市博物馆实行“零闭馆”制度全时开放。利用优秀国产电影和文艺活动进社区、进广场、进公园以及“文化润古城”等平台,为农民工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市文广新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工作。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加快农村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农村中小学青春期教育等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特点的系列活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覆盖面。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继续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发挥好公安民警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作用以及社区警卫室作用,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的安全防护能力。(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市公安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等部门负责)
六、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和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效率。(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大农民工服务经费投入。依据国家指导意见,按照省政府要求,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与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等部门负责)
(三)认真做好农民工数据统计及动态监测工作。认真做好农民工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国家统计局保定调查队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四)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的服务。组织引导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扬奖励,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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