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兑现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一次性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兑现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一次性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兑现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一次性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兑现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一次性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8日
兑现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生
子女父母职工一次性奖励实施方案
为落实计划生育惠民政策,切实解决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一次性奖励问题,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进一步增强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人口环境。
二、发放对象、标准和兑现期限
(一)此次一次性奖励发放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后又破产的企业中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尚未兑现奖励的;
2.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尚未兑现奖励的。
(二)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每人发放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兑现期限:2014年集中兑现截止到2014年5月31日前退休且符合本次发放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职工。以后形成落实的长效机制,每年集中落实一次。对符合此次兑现奖励条件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如本次没有申报或遗漏的,可在下一年度继续申报,纳入下一年度的兑现范围。
三、资金来源
(一)对于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后又破产的企业中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办理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其奖励经费由市财政支付。
(二)对于未改制且正常运转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中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奖励经费在本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并予以税前扣除,同时要随退休随兑现;对于未改制但不能正常运转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中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奖励经费在企业改革时一并解决。
(三)对于已改制且正常运转的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中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奖励经费在本企业福利费中列支并予以税前扣除,同时要随退休随兑现;对于已改制但不能正常运转的的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中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奖励经费在企业破产资产变现收益中解决。
四、发放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调查摸底阶段(6月20日前):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住建局等部门要对所属破产或改制后破产不存在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划定范围,初步掌握应享受奖励的人员名单。上述各部门要将划定范围内的企业名单和初步掌握的应享受奖励人员名单反馈给市人社局和市人口计生委,市人社局要依据上述各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以及自身掌握的企业名单,筛选出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市场退休的人员,并将此人员名单反馈给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向运河区、新华区通报各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和人员名单,两区负责通知到所属各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居委会登记印证的依据。社区居委会要在深入宣传、广泛张贴公告基础上,全面做好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申请登记。
(二)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初步确认阶段(6月20日—8月10日前):上述各部门分别通知划定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联系人),告知初步掌握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持户口本、身份证、退休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其复印件到其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核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对有关证件进行初审、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张榜公示一周,尔后报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复审、负责人签字后组卷,于7月20日前将所有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应于7月31前将材料分部门整理后送上述各部门,并做好交接手续。上述各部门进行再审,重点审核是否在应落实的范围,然后汇总并签字盖章,同时张榜公布一周,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将《审批表》、《市属国有集体破产改制后不存在企业和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独生子女父母职工退休时三千元一次性奖励名单》(以下简称《奖励名单》)和《市属国有集体破产改制后不存在企业和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三千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于8月10日前报送市人口计生委。
(三)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资格最终确认阶段(8月10日—8月20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对上述各部门报来的各种表格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有关表格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8月20日前将审核后的《奖励名单》及《汇总表》报市财政局。
(四)奖励资金发放阶段(8月20日-9月30日前):市财政局依据市人口计生委报来的《奖励名单》,将一次性奖励资金于8月31日前划拨到市人口计生委帐户,市人口计生委与指定银行签订代发协议,指定银行在一个月内负责发到个人帐户。奖励资金发放到位后,指定银行应将发放情况于十五日内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反馈相关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沧州市兑现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奖励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人社局、市住建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各自部门所属人员的申报工作,同时要与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扎实推进,确保奖励资金准确快速发放到位,坚决杜绝发生错发、冒领等问题。市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和市审计局要对这项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审计,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
(四)建立档案,规范管理。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人社局、市住建局要分别建立各自系统的、兑现此次一次性奖励的个人资料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附件:1.沧州市兑现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
生子女父母职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2.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资
格审核审批表;
3.《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
资格审核审批表》填写说明;
4.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
工三千元一次性奖励名单
5.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职
工三千元一次性奖励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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