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沧政办字〔2010〕211号
颁布日期:2010-1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沧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根据《河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上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的补助,与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时执行。

二、清理核查和规范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现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在清理核查的基础上,规范津贴补贴,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和规范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构成。

(三)市、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1月份核定一次,核定后当年不做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由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工作效能补贴和综合目标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卫生和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省、市主管部门关于绩效工资考核的要求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一线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人员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特别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示。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一般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绩效工资实施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原人事部、财政部发文确定的护龄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省及以下政府和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定级工资对应的岗位(职务)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当地义务教育学校同职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水平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补助,县(市、区)级政府是其经费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及时拨付到位,不得出现拖欠;市财政视本级财力情况对财政困难县(市、区)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支持。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直落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具体制定。县(市、区)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制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