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用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用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3〕1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沧州市车用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沧州市车用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

为提高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四部门《关于促进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质检监联(2012)496号)、《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3年底前,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汽油;2014年底前,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柴油;从2015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的加油站全面供应国Ⅴ标准汽油、柴油。

二、工作内容

(一)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在新标准实施之前,完成车用汽、柴油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抓好本地车用成品油升级秩序管理。在油品升级过程中,要加强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车用车用汽、柴油升级有序进行。要积极配合中石化、中石油等企业做好辖区内加油站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油品置换工作。对社会加油站油品升级加强督导,严格按照推广进度做好升级置换。监督企业在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提货单和立式招牌等油品品名后加注“国Ⅳ、国Ⅴ汽油”“国Ⅳ、国Ⅴ柴油”字样标识,并在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和2016年1月1日前分别完成标识更新和油品置换工作。

置换期过后,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各油库和加油站不按照规定销售油品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恢复经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三)驻沧成品油生产企业要提前做好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油品生产调整。按照油品升级要求,加快技改步伐,稳步推进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以目前生产供应量为基础,确保沧州市场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

(四)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油品销售准备工作。中石化沧州石油分公司和中石油沧州销售分公司要提前做好油品销售准备工作,争取省公司的支持,保障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油品配额;及时掌握油源生产企业推进升级改造和生产调整的进程,合理调整运输方式,提高运输能力,确保本地生产企业的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能充足供应本地,外地油源有效补充我市成品油市场;要做好油品升级过程中可能出现因油源紧张而断货的应急预案,建立多渠道供应机制,确保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油品10天以上用量,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社会成品油经营企业要稳定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进货渠道,按期完成置换任务。

三、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全市车用成品油升级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检查督导。严格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把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企业,可以暂扣企业经营批准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二)市发改委负责督促炼油企业抓好生产设备升级改造,力争生产企业按时生产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

(三)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油品升级对环境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和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监管力度,并对违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五)质监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油品质量和经营企业的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油品升级的组织协调工作,部署本辖区企业的油品置换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中石化沧州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沧州销售分公司负责制定本系统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方案,保证加油站用油供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与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联合推进机制,履行好各自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县(市、区)和本系统对口单位的工作指导,抓好成品油升级方案的实施。

(二)高度重视,强化协作。车用成品油升级工作,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切实抓好落实。

(三)落实资源,保障供应。要加强与炼油企业的沟通,及时传达市政府关于车用成品油升级的有关要求,督导炼油企业尽早完成生产设备的改造升级,确保按时生产出合格油品。要加强与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沟通,将油品升级的相关政策及要求,及时传达到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制订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供应方案,确保车用成品油市场稳定和有序供应。

(四)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加大油品质量抽样检测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车用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确保车用汽、柴油升级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工商等部门对于成品油仓储、批发企业及加油站不按时限供应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广泛宣传,积极引导。通过新闻媒体向车用成品油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使用国Ⅳ、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意义,宣传车用汽、柴油升级的时间和范围,宣传油品质量标准知识,宣传有关政策和监管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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