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财通”农业产业化企业融资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财通”农业产业化企业融资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财通”农业产业化企业融资办法的通知
〔2013〕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金财通”农业产业化企业融资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9日
邯郸市“金财通”农业产业化企业融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十条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财通”是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与银行合作,帮助邯郸行政区域内农业产业化企业申请获得1年期以内、500万元以下流动资金贷款的融资模式。主要支持我市行政区域内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诚信良好,但担保能力不够银行贷款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第三条由县(市、区)政府出资不低于500万元,市财政按1:1比例配套,向合作银行存入“金财通”贷款增信保证金,合作银行承诺按不低于保证金的8倍安排贷款规模,向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贷款。
第四条“金财通”贷款年度合作期(以下简称合作期)为一年一期,合作期自三方(市财政局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市、区)政府,合作银行)签订协议为时间点开始计算,顺时12个月为一个年度合作期。
第五条合作协议签订后,市、县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增信保证金存入在合作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财政部门、农业产业化部门是“金财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增信保证金的筹集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协调县(市、区)政府和银行的合作事宜,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金财通”贷款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七条申请享受“金财通”支持的贷款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5万元以上(免税企业除外);
(二)符合市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
(三)企业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重大经济诉讼和重大违反法律法规等未决事项;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四)企业当年环评符合要求。
第八条单个企业申请“金财通”可获得一年期内500万元及以下贷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上限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九条凡自愿申请“金财通”贷款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原则上每年的3月份、9月份集中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和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贷款申请书。若农业产业化企业因临时原因引起的资金不足,可随时按程序申请贷款。
第十条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区域的信用额度和产业规划,统筹安排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原则上用于县级主导产业的重点龙头企业不少于70%,新增贷款企业的数量和贷款额度不得低于30%。
第十一条县(市、区)财政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在收到企业贷款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企业形式和要件审核,以县政府文件将申请贷款企业名单推荐给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并载明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收到县(市、区)政府推荐文件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联合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确定拟申请贷款企业。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根据推荐函,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查、审批、发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通过合作银行审核后,拟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签订连带担保责任合同,银行应当日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在每个月的5日前,合作银行应将上月已发放贷款的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报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凡发生一起代偿资金,市财政局和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联合对该县(市、区)政府提出警示;代偿资金达到企业所在县增信保证金的20%时,该县(市、区)政府暂停受理新企业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只能做存量业务,不得办理新增贷款业务;代偿资金达到企业所在县增信保证金的40%时,该县(市、区)暂停办理一切“金财通”贷款业务。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金财通”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县(市、区)财政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参与贷后管理,贷款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获得“金财通”贷款支持的企业,要每月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合作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县(市、区)财政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合作银行研究分析贷款使用、生产经营等情况,启动相应的贷后管理措施。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企业不再列入“金财通”贷款支持范围。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应于每季度终了,向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贷款企业合同执行和贷后管理情况。
第五章代偿程序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财政每年须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风险补偿金,用于按比例补偿合作银行发放“金财通”贷款发生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贷款期间企业发生欠息或贷款期满未偿还贷款,由合作银行下达《清偿通知书》,并抄报市财政局、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及县(市、区)政府。
第二十二条收到《清偿通知书》后,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合作银行对企业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在下达《清偿通知书》一个月后,追偿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则启动风险补偿金代偿,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偿工作。
在合作期内,合作银行“金财通”放贷规模达到增信保证金规模的8倍及以上时,所欠贷款本息部分由市财政、相关县(市、区)政府按各50%的比例承担;
在合作期内,合作银行“金财通”放贷规模没有达到增信保证金规模的8倍时,所欠贷款本息部分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分别按40%、30%比例代偿,合作银行追偿剩余的30%部分。
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合作银行要继续对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所有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进行追偿,所追回的贷款清偿款超出合作银行承担责任部分,归还相关县(市、区)政府、市财政按比例所承担的代偿。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和县(市、区)政府存入的增信保证金一年一期,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章监督奖惩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合作银行的工作业绩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对企业未按时归还贷款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合作银行应共同配合追回贷款,市财政局将该企业纳入全市财政政策支持系统风险警示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控股的其他关联企业,今后将不能获得财政政策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对“金财通”运行管理较好,贷款放大倍数多且代偿发生少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贷款风险较大,造成损失较多的县(市、区),市政府将取消该县(市、区)以后一个年度内申请合作融资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合作银行每年须安排一定的贷款规模,满足“金财通”贷款需求,定向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在合作期内,合作银行贷款放大倍数多且代偿发生少,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若贷款放大倍数不够,或者代偿发生较多,市政府将取消与该银行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贷款企业若有违反财税法律法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合作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和追回所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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