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5月23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落实清欠工作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认真按照冀政办〔2008〕6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各级交通、水务、建设、教育、卫生、司法、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协助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和督导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欠工作。

(二)各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清理拖欠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协助处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日常督导检查工作,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四)各级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及发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建设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有关专业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将诚信档案的拖欠记录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办理贷款授信、担保及保险等业务资信评级的依据。有关行业协会要制订完善行约行规和从业行为规范。

(六)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理拖欠工资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七)司法部门要引导和督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为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八)公安机关要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九)各级工会要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监督企业按时、足额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市清欠办负责全市清欠工作的协调督导,指导检查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整体工作。

二、细化过程监管,规范资金拨付程序

(一)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有效预防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程序。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审批程序的,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对违法开工建设的项目,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要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要防止因建设单位(开发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预算和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二)加大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的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审批项目以及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超过约定期限1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并由施工企业向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拖欠工程款未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如擅自继续施工,由施工企业对因此新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施工企业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时,应有施工企业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串通并为其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无力偿付工程款的,应通过项目资产变现、转让部分产权或股权、以所欠工程款参资入股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三)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

1.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就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明确专项条款。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按照“用工企业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全面责任”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责任。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任何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用工企业必须按月编制工资支付清单,总承包企业要派员监督分包企业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未经本人委托他人不得代领。发生务工人员投诉拖欠工资案件,总承包、分包企业应当举证已结清投诉人务工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以投诉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为准。因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3.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规定,严禁将因垫资施工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经营风险转嫁到农民工头上,坚决杜绝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4.要全面推广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及“一卡通”制度,今年建设部门要联合有关银行共同研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制度,实时监控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5.要继续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开发单位)、施工单位(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要按照规定向指定银行按期预交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用于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

6.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执法力度,对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记录、信誉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同级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府信用办公室,由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市场准入管理等方面及时处理。

(四)严格工程结算管理,强化竣工备案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时限完成审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等存在异议的,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市场环境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对象,尽快建立完善相关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有关单位信用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信用办公室,通过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的实时互联互通,共享监管信息,使拖欠方“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信用体系管理方面的文件要求,加大信用奖惩力度,对建设单位(开发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银行贷款、评奖评优等各个环节,研究出台具体的鼓励、限制及惩戒办法和措施。

四、严厉打击非法行为,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在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和各类监督检查中,对存在拖欠行为但又不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解决问题的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严肃处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对产生拖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清偿之前,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拒不清偿的,要记录在案,进行全市通报并通过媒体曝光,同时通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其今后新开发项目,不允许参与土地招标或拍卖,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对于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各级建设、清欠部门在积极协调解决拖欠问题的同时,要依法追究拖欠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从严从重处理或处罚。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又不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的施工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其行为记入本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同时记入黑名单;对于域外施工企业,要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及时报请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录入全省建筑市场诚信系统,同时上报施工企业资质许可主管部门重新核查资质,并视情节作出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的处罚建议。对违法组织农民工、材料供应商或社会闲散人员,以不正当方式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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