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 文号:(2010)43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
廊坊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廊坊市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依法、及时、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保护我市养殖业持续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部《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坚持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强化责任、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防治、措施果断、群防群控;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各种病毒型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对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颁布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的组织工作。
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口蹄疫防控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建议。
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2部门分工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廊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本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口蹄疫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报告
3.1.1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口蹄疫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疫情隐患信息,预测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疫情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3.1.2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口蹄疫疫情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1.3疫情发生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认定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本级兽医主管部门。
3.1.4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同时报本级兽医主管部门。
3.1.5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
3.2疫情确认
口蹄疫疫情按程序认定。
3.2.1现场临床诊断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具有兽医师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以确定为口蹄疫疑似病例。临床症状不够典型的,应当立即采集病料送本级或市级兽医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为阳性的,确认为口蹄疫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进行双层防护:内穿永久性防护服,外罩一次性防护服。
临床诊断人员进入现场须携带诊断和采样器具,包括:诊断包1个、冷藏盒1个、消毒剪子2把、镊子2个、消毒平皿10套、装有5ml病料保存液带胶塞试管10个(保存液为:50%甘油的pH7.6磷酸缓冲液)、10ml一次性注射器5支、酒精灯2个及酒精棉球若干。按要求在鼻镜、蹄冠、蹄叉部采集水泡液或水泡皮。病死牲畜可采集心脏、肺、淋巴结、血液。水泡皮应装入有保存液的带胶塞的试管内。样本各采集3—5份,分别封装保存。
3.2.2省级兽医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确认为口蹄疫疑似病例的,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人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将病料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复核。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
3.2.3农业部根据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3.3疫情分级和预警
国家依据发生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口蹄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按照口蹄疫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口蹄疫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四个级别的口蹄疫发生、流行趋势预测和疫情预警,均应由农业部和省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发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四、应急响应
4.1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按照《廊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作出应急响应。同时,根据疫情趋势及时调整疫情响应级别。
应急预案启动后,发生的疫情可能会给毗邻县(市、区)造成影响的,由疫情发生地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向有关县(市、区)通报疫情情况。涉及外市的,由市指挥部统一向有关市通报。因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口蹄疫疫情造成或可能造成外交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事宜。
4.2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在疫情发生地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市指挥部的要求,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供信息和决策建议。市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为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
4.3应急处置措施
4.3.1临时处置
在发生疑似疫情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在疑似疫情报告同时,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及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进行严格消毒等临时处置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彻底消毒等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3.2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疫点为发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2)疫区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3)受威胁区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4.3.3实施封锁
(1)发布封锁令
由疫情发生地县(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市政府可以责成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2)封锁的实施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所有路口设立临时性消毒检查站,按每站每班2人(其中1人必须是兽医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人员,配备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疫区,禁止疫区内的易感动物产品、饲料、粪肥以及其它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运出疫区,对出入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消毒;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对进出疫区内的人员进行医学监测,防止口蹄疫在人间传播。发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处理疫情人员短期内不得接触易感动物。
4.3.4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3.4.1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范围
(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3)对发病前14天之内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所有病死、被扑杀的牲畜及其产品、排泄物以及被污染和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和其它物品,均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扑杀牲畜掩埋地点由当地公安部门监管到解除封锁。
4.3.4.2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方法
(1)扑杀采取电击、药物注射等无出血方法。
(2)无害化处理采取深埋法、焚化法、发酵法等方法。
具体操作按照《廊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实施细则》(廊重防指〔2010〕3号)执行。
4.3.4.3防护措施
(1)扑杀动物的人员,应穿防护服或者长袖手术服加防水围裙;戴可消毒的橡胶手套;戴N95口罩或标准手术用口罩;戴护目镜;穿可消毒的胶靴,或者使用一次性的鞋套。
(2)密切接触感染牲畜的人员,须用无腐蚀性消毒液浸泡双手后,再用肥皂清洗2次以上。扑杀和运送牲畜的人员,要用消毒水洗手,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洗澡。
(3)防护服、手套、口罩、目镜、胶靴、鞋套等使用后,要在指定的地点消毒或销毁。
4.3.5实施消毒
消毒工作以村为单位,由疫点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备足消毒设备和必需品,每村至少配备1名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4.3.5.1消毒范围:对疫点、疫区内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交易市场、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对受威胁区内的养殖场、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产品加工厂等场所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加强预防消毒。
4.3.5.2消毒频度:疫点每天消毒1次,连续一周,一周以后每两天消毒1次;疫区内疫点以外的区域每两天消毒1次,直至解除封锁。
4.3.6关闭交易市场
关闭疫区内的生猪、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
4.3.7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在处置疫点的同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实施口蹄疫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3.7.1紧急免疫工作主要由疫情发生地县级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基层防疫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协助员组成,按任务分组同时开展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从全市范围调集力量支援。
4.3.7.2紧急免疫接种工作应先在受威胁区进行后,再对疫区实施。须在疫情确诊后3日内达到免疫率100%,并在首次免疫30天后再进行1次强化免疫。
4.3.7.3紧急免疫接种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免疫规程,注射针头必须逐头(只)更新,避免交叉感染。二次使用的针头须采用煮沸法消毒20分钟以上。注射部位应严格消毒。注射剂量大时,可采取多点注射,避免吸收不良影响免疫效果。疫苗空瓶须经消毒后深埋处理。
4.3.8开展疫源跟踪和疫情溯源
4.3.8.1疫源跟踪: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被污染饲料垫料和粪便、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3.8.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14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来自原产地猪、牛、羊等牲畜群或接触猪、牛、羊等牲畜群进行隔离观察,对动物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4.3.9加强疫情排查和疫情监测
加强疫情排查,对所有易感动物逐头(只)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动物,要作为新发疫点,立即实施封锁、扑杀、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加强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同时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4.3.10信息与新闻报道
牲畜口蹄疫疫情属于国家秘密,除国务院授权的国家机关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散布口蹄疫疫情信息和传言。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未经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授权,不得采访、报道口蹄疫疫情及应急控制工作。
在划定范围对口蹄疫防治和应急处置科学知识的宣传稿件,必须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采用发稿。
4.4解除封锁
4.4.1解除封锁的条件
(1)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只)病畜死亡或扑杀后,经过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2)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只)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4.4.2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疫情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参与验收。
4.5处理记录与档案
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建立相关资料档案。
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报告单位或个人;疫情情况,如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等;疫情诊断过程和结论情况。
疫情处置情况包括:疫源追踪及分析,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确定情况;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疫区解除封锁情况;疫情发现、报告、诊断、处置及解除封锁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等。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在对突发口蹄疫疫情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疫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扑杀动物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被扑杀动物的畜主生活发生困难的,要采取救济救助措施,保证其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丢失或损坏的,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补偿。
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2后期评估
突发口蹄疫疫情扑灭后,各(市、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5.3奖励与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口蹄疫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和县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口蹄疫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物资应包括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6.2资金保障
口蹄疫防控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
6.3技术保障
积极开展口蹄疫预防、检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速动物防疫科技成果推广,提高全市应对口蹄疫疫情的科技含量。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定期开展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技术培训活动。
6.4人员保障
设立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口蹄疫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技术方案建议。组建由当地畜牧兽医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的口蹄疫疫情应急预备队,加强培训和演练,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口蹄疫防疫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相关防疫知识和科普知识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口蹄疫实行群防群控,有效防止疫情发生,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
七、附则
7.1名词术语
口蹄疫(FootandMouthDisease,FMD)是由口蹄疫病毒感染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具有O、A、C、SAT1、SAT2、SAT3和亚洲Ⅰ型7个血清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7.2本预案的修订和解释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报市政府批准。
7.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廊坊市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廊政〔2001〕117号)和《廊坊市防治亚洲I型口蹄疫应急预案》(廊政〔2004〕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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