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自今年7月21日开始,我市先后出现几次大的强降雨过程,造成农村部分房屋和水利工程毁坏、蔬菜大棚倒塌、养殖企业遭受损失,给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省、市先后下拨救灾资金,对农村房屋和水利工程修缮、蔬菜大棚重建、养殖企业恢复生产等进行补助。为做好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切实发挥最大效益,确保救灾资金不出问题,特作通知如下:
一、要确保专款专用
省、市下拨的各项救灾资金要按照用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一经发现,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快救灾资金的运转速度,使救灾资金尽快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尽快投入到恢复农业生产中。
二、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制度,确保资金管理有章可循、监督检查规范有序。对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阳光操作,通过新闻媒体、村务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等方式,公开救灾资金的发放和领取情况,公开灾后重建项目的招标投标等情况,切实增强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水务、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的联合监管机制,切实加大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和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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