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规划成果及规划档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2010)118号
颁布日期:2010-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规划成果及规划档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0)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河北省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和“城乡规划年”要求,2010年内要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县城总体规划、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住房建设规划一经批准,规划成果及规划档案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资料。县(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体系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成果及规划档案备案时,应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一)纸质文件。包括备案报告、图册、专题基础资料、规划文本和说明书等。

1、备案报告。规划编制过程及履行程序情况、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情况。报告要附规划草案专家技术评审意见、规划公示情况以及对公众意见处理情况说明、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对规划草案审议意见,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村体系规划附本级人大批准文件和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附本级政府批准文件。

2、图册、专题基础资料、规划文本和说明书。图册要求有编制单位出图章,采用A3纸规格装订,专题基础资料、规划文本和说明书采用A4纸规格装订。以上需报一式二份。

(二)电子文件。包括专题基础资料、规划文本和说明书(WORD识别的DOC格式),图册(矢量图存储为DWG格式,图片存储为JPG格式)。电子数据刻录在DVD数据光盘上,上标项目名称。

二、报送时间。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村体系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成果及规划档案须于2010年12月30日前,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上报廊坊市城乡规划局(电话:2087758;联系人:王艳霞)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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