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统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统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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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统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4〕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2014年度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保障工伤职工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10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4〕7号)以及省社保局有关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部分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原则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不给企业增加过多负担的原则,属于一类行业风险的参保单位,维持原基准费率不变;属于二、三类行业风险类别的参保单位,其费率的浮动主要根据各单位201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进行调整,支缴率小于60%的单位,维持原基准费率不变。
二、费率调整幅度及方法
不实行费率浮动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实行费率浮动的,具体浮动办法按下表执行。
(一)主要考核指标
行业类别浮动标准浮动后标准
二类G≤60%不浮动
60%<G≤100%1.2%
100%<G≤120%1.3%
G>120%1.5%
三类G≤60%不浮动
60%<G≤100%2.4%
100%<G≤120%2.6%
G>120%3%
注: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G),是指上一年度(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参保单位的费用额占该单位实际缴费额的比例。
(二)辅助考核指标
按工亡1人费率提高0.1%。
(三)两项指标累计上浮不超过行业基准费率150%。
三、调整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四、其它
(一)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执行该行业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
(二)对于一类行业风险的参保单位,要进行年度审核认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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