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省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文号:豫工伤〔2012〕28号
颁布日期:2012-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确定省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通知

豫工伤〔2012〕28号

各省直参保单位、相关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的方便服务于工伤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的有关规定,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工伤中心)在综合考虑区域分布、专业技能等因素的基础上,拟确定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六家医院为省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医

凡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其工伤人员在郑州市区就医的,须到省工伤中心确定的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省直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工伤人员可持审批后的《河南省直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直协议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省直协议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医疗活动。

省直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突发事故伤害、患职业病或因工伤需要急诊急救可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应转往省直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二、费用结算

工伤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省直协议医疗机构垫付,省工伤中心按月与省直协议医疗机构结算。自费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与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其他

(一)工伤人员在参保单位内部所属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郑州市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仍按原办法办理。

(二)工伤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到省工伤中心确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和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名单附后)就医。

此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试行。

附:

1、河南省直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xls

2、河南省直工伤保险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名单.xls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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