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豫交文〔2012〕66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今年是我省交通建设关键年,交通建设项目量大面广,加之2012年通车高速公路项目也已相继进入攻坚阶段,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以往更为繁重。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消除不稳定因素,避免高速公路通车前出现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维护交通运输形象的高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清欠工作的认识,切实承担起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定检查实施方案,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特别是全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要抽调人员成立清欠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专职负责清欠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部门责任,整合部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要对管理权限内的交通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加强监督管理。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83号)的要求,对项目各施工企业、劳务队伍的用工情况、签订协议情况、农民工工资月结算、月支付、月公示情况进行认真检查;要通过排查、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实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要在各标段、各工区公示项目建设单位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电话号码,认真调查核实每一起投诉和举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解决一起;要加强工程验收和计量支付管理,加快工程款结算支付进度,加强对施工单位财务监管力度,督促及时清算支付材料款、设备租凭费、农民工工资等费用。

对于有拖欠情况的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前与被欠款方签定还款协议,并承诺按协议支付欠款,同时要对清欠进展进行有效监管,保证工程计量支付正常,确保工程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有序合理支付。

三、要加大惩处力度,落实相关责任,形成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要督导各项目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对于施工单位可能出现无法及时偿还欠款或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要采取约见其法人代表、上级主管单位主要领导等措施,责令其限期解决拖欠;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高速公路施工企业,要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公司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豫交建管〔2011〕42号)的要求,在其信用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对于恶意拖欠、引发重复上访、拖欠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要直接上报省厅,由省厅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信用评价降级,或直接列入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黑名单;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及其它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拖欠方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拖欠保障金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交建管〔2011〕83号)的要求,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提取20%存入指定账户,作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款专用。凡施工企业或劳务队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一经查实,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农民工工资公示情况和支付凭证,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垫付,不足部分在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款或劳务队伍的总劳务款中予以扣除。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制定完善处理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立即对照职责分工,快速应对,迅速解决,确保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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