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平政办〔2015〕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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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5〕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2015〕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做好新时期农民工服务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意见》针对经济新常态下农民工服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把农民工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以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发展,明确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是对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是催生经济发展新动力的重大政策创新,是新形势下指导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把《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贯彻好、落实好,对统筹城乡就业、促进民生改善、推进城镇化建设、实现小康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意见》精神,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城乡统筹、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围绕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要求,认真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
二、目标任务
2020年以前,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万人次以上,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2.7万人次以上,举办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农民工专场招聘会30场以上。到2020年,建设3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品牌基地,打造20个劳务品牌;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工资基本无拖欠;努力实现符合在城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及其他转移人口全部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基础。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分工,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和具体责任人,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做到机构、人员、责任三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每年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和总结,要及时报送市农民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突出工作重点,狠抓政策落实。一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家庭手工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二是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三是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继续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平政〔2015〕37号),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平等地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四是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采用专家解读、集中培训、咨询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意见》政策知晓度,让农民工真正了解政策,主动监督政策,更好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农民工就业创业和维护权益。要注重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宣传见义勇为、爱岗敬业等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民工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心理辅导、文化娱乐、婚恋交友等服务,满足农民工精神文化需求,帮助农民工融入社会,营造尊重农民工、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大财政投入,夯实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网络信息化、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要完善网络信息化建设,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推行就业服务实名制,开发应用“人社一点通”手机求职软件,完善就业创业微信、微博、QQ群等信息平台。做好农民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规模、结构及其分布。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尚未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县(市、区)要于2015年底前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农民工工作,制定政策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完善农民工服务体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尚未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村(社区),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建立前要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服务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人员,明确职责,提高服务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举办农民工服务工作政策培训班,组织好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基层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各项政策。
(三)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察,对贯彻落实不到位和工作进展缓慢的,将依法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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