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濮政〔2015〕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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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中共濮阳市委关于贯彻中发〔2005〕5号和豫发〔2005〕13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濮发〔2005〕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豫政〔2014〕5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联系,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口联系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部门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同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有利于民主党派、工商联知情出力,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有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为我市科学发展、赶超发展提供广泛支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重视同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畅通知情参政渠道,支持民主党派、工商联履行职能,围绕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濮阳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发挥作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分工安排
根据我市实际,经与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决定建立市政府部门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具体对口联系分工安排如下:
(一)共同联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台办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共同联系部门。
(二)重点联系部门
市司法局重点联系民革市委。
市教育局重点联系民盟市委。
市商务局重点联系民建市委。
市民政局重点联系九三学社市委。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联系农工党市委。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重点联系民进市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联系市工商联。
市政府其他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因工作需要联系的可不受此限制。
三、坚持和完善对口联系机制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开展对口联系工作提供便利。要指定分管领导,确定具体联络科(室)和联络人员,坚持和完善对口联系各项制度,确保对口联系持续、有效。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科(室)、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办公室,送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
(一)重大事项决策咨询及通报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重要政策性措施、改革措施以及重大建设项目论证过程中,通过召开政情交流会、听证会、座谈会或登门联系等形式,主动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通报相关情况,征求其意见和建议。
(二)日常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公文、简报、资料,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
(三)邀请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制度
政府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相互邀请参加各自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及时了解双方重要事项和活动,丰富对口联系的内容和形式。
(四)联合调研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就一些专题性问题进行调研时,可邀请对口联系的有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加,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研究课题委托民主党派、工商联调研。
(五)对口联系例会制度
共同联系的政府部门每年要统一安排1至2次座谈会、政情通报会等,由主要领导集中向各民主党派濮阳市委、市工商联交流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分别联系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对口联系工作座谈会,交流通报情况,全面总结工作,查找存在问题,征求意见建议。要结合例会制度实现相互走访,加深了解,为彼此合作创造条件。
(六)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检查、评比及行风评议等活动,要主动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与;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反映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可以聘请民主党派、工商联的成员担任特邀(特约)监督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作用。
承担对口联系任务的政府部门在加强与对口民主党派联系的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民主党派的联系。没有明确对口联系对象的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工作联系,为其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提供支持。对口联系工作情况要适时报送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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