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濮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濮政〔2010〕58号
颁布日期:2010-09-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濮政〔201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濮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濮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意见

(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五日

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有序进行,杜绝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建设文明生态濮阳,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国家环保总局《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行政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法制措施相结合,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相结合,强化领导,科学疏导,严密防控,确保秸秆禁烧工作收到实效,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目标任务

按照“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以堵促疏”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秸秆还田技术,提高秸秆直接还田率;强化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与开发,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成立专门机构,全面推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市农机、农业、环保、组织、宣传、监察、公安、消防、气象、法制、财政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局。

各成员单位要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面履行职责。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禁烧办)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评,处理市禁烧办的日常事务,对重大焚烧事件督查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并对相关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拓宽秸秆综合利用途径,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作物秸秆的青贮、氨化,提高秸秆直接利用率;环保部门负责检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焚烧秸秆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需要进行监测、认定、处罚的要及时处理;宣传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报道,市电视台、濮阳日报社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监察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公安部门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造成危害、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快查处;消防部门要做好灭火的各项准备,对重大火险要迅速出警扑救,并将情况报送禁烧办;气象部门负责气象卫星遥感监测情况,及时向禁烧办报送全市秸秆焚烧遥感监测情况;法制部门负责把关秸秆禁烧经济与行政处罚政策依据;财政部门负责有关秸秆禁烧工作款项及经费的划拨。

(二)严格落实责任。秸秆禁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秸秆禁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副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市派秸秆禁烧工作督导组要分包县(区)的禁烧督导工作。各级政府要把秸秆禁烧工作列入专项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把工作目标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办、管区和村组,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严防死守,不留死角,确保不发生秸秆焚烧现象。

(三)严格工作奖惩。对发生秸秆焚烧的要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并用的措施,从严查处,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县(区)的处罚。

发生三起以上焚烧秸秆的,由新闻媒体对所在县(区)进行公开曝光,分管副县(区)长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五起以上焚烧秸秆的,由新闻媒体对所在县(区)进行公开曝光,对县(区)长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副县(区)长的领导责任。

2.对乡(镇、办)的处罚。

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发生第一起焚烧秸秆的,由县(区)禁烧办对所在乡(镇、办)予以书面警告,在全县(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报市禁烧办备案。

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发生第二起焚烧秸秆的,由市禁烧办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取消当年涉农评先资格。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凡发生较重焚烧秸秆事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从严追究乡(镇、办)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相应政纪处分。发生1—2起为一般情节、3—4起为较重情节、5起以上为严重情节。

3.奖励。

对在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经考核评定为先进县(区)、乡(镇、办)及个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对过失或故意焚烧秸秆引起火灾并造成农林作物等经济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个人,按照《治安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对市政府禁烧工作《通告》的宣传力度,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层次、多角度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对工作不力的反面典型进行公开曝光,把焚烧秸秆的危害、利用秸秆的好处、禁烧规定特别是对焚烧责任人进行处罚的规定等让广大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禁烧秸秆,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六)抓好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的途径较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要重点推广秸秆机械还田和秸秆青贮。各地要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面对面指导,确保技术指导到位。农机、畜牧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大力推广秸秆打捆机、稻田打浆机、玉米灭茬播种机、小麦免耕播种机、玉米联合收割机、秸秆还田机、秸秆青贮机械等,不断拓宽秸秆综合利用途径。各级财政要拨出专款,支持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七)及时掌握秸秆禁烧工作动态。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每年“三夏”“三秋”禁烧工作开展前,都要把本县(区)、乡(镇、办)分管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重点村和重点路段的禁烧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禁烧办。在秸秆禁烧工作的关健时期,每天向市禁烧办报告秸秆禁烧情况。各市派督导组每天向市禁烧办报告督导情况,每三天汇总一次,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市禁烧办。市禁烧办及时汇总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市、县、乡(镇、办)都要设立秸秆禁烧工作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人负责记录群众举报情况。

附件:1.濮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检查考核办法

2.濮阳市焚烧农作物秸秆认定标准

附件1

濮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检查考核办法

为认真落实《濮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确保全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顺利完成,奖励先进,惩处落后,特制定此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

一、检查及考核范围

检查及考核范围: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华龙区、高新区管委会。

二、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三夏”、“三秋”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期间。市禁烧办会同督导组,对各县(区)秸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督导,对禁烧工作先进的县(区)、乡(镇、办)通报表扬,对禁烧工作不力,发生大面积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区)、乡(镇、办)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

三、评分标准

“三夏”、“三秋”秸秆禁烧工作结束后,市禁烧办根据检查督导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的秸秆禁烧工作进行验收评比,以各县(区)得分结果作为评比的主要依据。评分实行百分制、扣分制。

(一)行政措施落实情况(20分)

1.组织机构、办公地点、人员、经费、交通工具、责任目标落实六项指标共12分,一项没有落实扣2分。

2.县、乡(镇、办)、村没有逐级签订禁烧责任书的扣4分。

3.乡(镇、办)政府没有制定具体禁烧措施的扣4分(形成书面文字为准)。

(二)宣传工作落实情况(10分)

1.宣传工作没有整体安排扣4分。

2.没有张贴市政府禁烧《通告》扣2分。

3.没有安排禁烧车辆扣2分。

4.每村禁烧标语、条幅少于3条扣2分。

(三)焚烧秸秆情况(60分)

每乡发现着火、冒烟一处扣2分,多处着火累加扣分。

(四)日常工作情况(10分)

1.各县(区)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禁烧工作情况扣3分。

2.各县(区)、乡(镇、办)禁烧期间如遇节假日没有安排专人值班扣4分。

3.各乡(镇、办)政府接到市禁烧办或督导组通知20分钟内不能组织人员到焚烧现场扣3分。

附件2

濮阳市焚烧农作物秸秆认定标准

一、凡成堆焚烧秸秆的,一律按堆认定,焚烧堆较大者,由督查人员现场量化认定,并由包村责任人现场填写《焚烧秸秆情况认定书》。

二、农田连片焚烧的,一律按面积认定,每亩按10堆认定。

三、堆积成条状焚烧的,每5米为一堆。

四、凡在本市内县(区)、乡(镇、办)交界处焚烧秸秆,界定如有异议由交界方均摊焚烧堆数。

五、在责任认定时,每5堆为一起。

六、凡因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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