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濮政办〔2011〕51号
颁布日期:2011-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濮政办〔201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关于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工作意见

(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0〕85号)和《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乡镇卫生院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要在《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通知》(豫编办〔2010〕139号)所下达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纳入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聘用的人员范围是在编在册并建立正式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的工作人员。严禁搭政策便车,突击聘用人员。

二、乡镇卫生院管理、专技、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编办〔2010〕20号)的要求确定。

三、在实施聘用和分流工作中,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核定的结构比例制定竞争上岗方案,实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进行人员岗位认定和登记,落实实名制管理。分流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10〕105号)要求组织实施。首次定岗后,在乡镇卫生院出现专技岗或管理岗空缺,符合相应岗位聘用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优先聘用到专技或管理岗位。

四、按照国人部发〔2006〕16号文件精神由省人社厅等八部门招募的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中支医大学生和按照豫卫发〔2009〕27号文件精神由省卫生厅等七部门招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学生且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参与乡镇卫生院的竞聘上岗。

五、乡镇卫生院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各级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协作配合,严格政策,严肃纪律,稳妥实施。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