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三门峡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号:三政〔2010〕60号
颁布日期:2010-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三门峡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三门峡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三门峡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全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0〕5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全市建立起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有效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0年10月底前)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助市审计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作出审计结论。

(三)移交衔接阶段(11月11日-11月25日)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全部转为活期存款,连同活期存款余额转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统筹基金收入专户,移交完成后一并移交市财政专户;各县(市、区)财政专户持有购买的国库券要核准无误后登记造册,全部上缴市财政,并办理移交手续;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和支出户存款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核对后统一上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基金收入专户。

(四)全面实施阶段(11月29日起)

从2010年11月29日起,全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四、管理职责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级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级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统筹全市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市、区)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市、区)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应做到月末无余额。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缴省级储备金。当本市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政府先行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二)基金征缴。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原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三劳社工伤〔2004〕5号)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每年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

(三)工伤认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工伤认定具体事务,委托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具体事务。

(四)劳动能力鉴定。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待遇支付。市、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批和支付工作。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按照全省统一办法执行。

各县(市、区)大额工伤医疗费用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具体数额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核定。各县(市、区)1-4级工伤待遇及工亡待遇的核定,须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三门峡市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不断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确保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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