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政〔200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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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三政〔2009〕9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
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整合空间资源,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本市旧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属区域,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第三条旧城改造按照“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成片开发与重点改造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鼓励和优先支持资本实力较强的开发企业成片成规模配套开发,逐步实现居住安全、功能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园林、国资、商务、文化、教育、公安、消防、人防、供电、行政服务等有关单位和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国资、园林、房管等有关部门和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旧城改造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旧城改造的依据。
第七条湖滨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旧城改造规划,按照渐次推进的原则,编制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建设部门组织编制旧城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改造地块的用地条件。湖滨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或旧城改造实施主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改造地块的用地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建设部门负责旧城改造各层次规划的评审、审查和报批工作,并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核发“一书两证”。
第九条旧城改造原则上应成片实施,杜绝零星改造开发。改造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城市整体功能完善、城市景观和城市品位,在保证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绿化、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服务设施用地,合理规划居住用地。
第十条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的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的套型面积控制比例。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开发的商品住房中,应建设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廉租房,配套建设的廉租房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并作为规划设计条件附加于土地出让文件中,建成后由政府按约定条件收回。
第十二条单位自管公房(含已售公有住房)因住房制度改革形成的房地产权属交叉、多元化,无法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行市场化模式改造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以下或已达到使用年限、不成套、设施不全等简陋旧房,经市政府批准后,可纳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改造建设。
由原产权单位改造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安置被拆迁居民后,优先解决本单位其他无房和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剩余住房,由市政府有偿收回作为保障性住房。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三条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同时,根据改造需要加大配套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储备和供应。
第十四条改造开发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应当以建设部门出具的用地条件为依据。
第十五条成片改造范围内的部分建筑物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且可以继续使用的,所占土地可保留原使用权,仅对需改造部分单独处置。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出让土地,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的土地差价。
第十七条成片改造范围内涉及到划拨土地的,原土地使用单位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保留划拨;原单位申请出让的,须按评估价减去划拨权益,全额缴纳出让金后办理出让手续。原单位使用土地为出让土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可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所获收益主要用于配套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全免,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二十条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旧城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法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做到特事特办,急事速办。
第二十一条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改造实施主体办理前期各项审批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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