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豫政〔2010〕71号文件精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新政(2010)25号
颁布日期:2010-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豫政〔2010〕71号文件精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新政(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0年8月17日,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71号,以下简称“省政府71号文件”)。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我市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

“省政府71号文件”科学分析了当前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肯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强调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指出了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充实力量、保证投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劳动者维权工作的关心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文件精神。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新时期搞好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性及近年来我市劳动者维权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构建和谐新乡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加大工作力度,真正把文件的要求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好“省政府71号文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要科学研究和把握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充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准贯彻文件精神的切入点,细化落实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突出重点,攻克难点,推动劳动保障工作取得新突破。要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用工监控网,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系和监控管理平台,实现监察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要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注重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编制不理顺、力量不足、经费短缺、办公条件差等问题,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强化领导职能,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维权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决建设领域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行为,切实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急保障作用;交通运输、水利、教育等部门负责解决本系统和其主管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黑恶势力参与的“恶意讨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全力做好清欠、拖欠工资、查处违法用工等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发挥综合治理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四、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一)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格化和网络化)建设

“两网化”是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发展的方向,各县(市)、区要把此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一是建立网格。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按行政区域或用人单位数量设立不同层级、不同数量的网格单位,将所有用人单位纳入网格监管范围。二是落实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分片包干,落实责任,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全面覆盖和动态监管。三是建立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全面推进、统一规范、积极稳妥、重在实效”的原则,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系统软件,采集用工信息,建立数据库,逐步建立网络化管理信息系统。

(二)全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完善的机构队伍是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市)、区要以此次机构改革为契机,全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科学设置机构。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二是充实执法力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配齐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同时利用就业资金开发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公益性岗位,扩大兼职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使执法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积极与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配合,大力发展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队伍,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外援。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和激励制度,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持劳动保障监察员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三)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政府71号文件”规定,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补贴标准,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工作制服制作费、办案补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改善办案条件。

五、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完善并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重大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制度,警示和震慑劳动违法企业。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认真落实书面材料审查制度,严格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和源头治理。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社保费缴纳等情况的审计监察。完善劳动监察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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