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用协会建设推进联保贷款融资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新政[ 2009 ] 22号
颁布日期:2009-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用协会建设推进联保贷款融资的意见

新政[2009]22号

为加强信用协会建设,推进联保贷款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联保贷款融资的必要性

加强信用协会建设,推进联保贷款模式,是缓解我市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担保难的重要举措。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工作中存在银企信息不对称、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抵御风险能力弱和抵押物不足等问题。信用协会在指导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增强信用意识,构建银企合作桥梁,引导会员互助担保,联合抵御风险,解决贷款担保难题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全国各地在建立信用协会,推动企业联保贷款方面取得了许多经验,金融机构也纷纷推出联保贷款业务。联保贷款模式能够有效整合银行、协会、企业三方资源,借助互助担保金和企业联合互保双重保障,一方面提高了企业和个人信用水平,解决了抵押不足难题,节约了担保费、公证费等额外费用;另一方面减轻银行风险顾虑,增强贷款信心,提高贷款效率。因此,依托我市产业聚集区,建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不同类别的信用协会,推广联保贷款模式,对于优化我市信用环境,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难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模式、目标和步骤

(一)基本模式

信用协会是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户本着诚实守信、自愿入会、缴纳基金、贷款联保、互相监督、共同发展原则,自发成立的社会团体。

信用协会运作联保贷款的一般机制是:由协会向银行推荐有贷款需求的会员,经协会、银行初选合格的会员按相互了解与信任的程度进行分组组成或者由会员自发组成信用联合体,各信用联合体会员确认信用担保比例并与银行达成一揽子贷款协议,信用联合体内会员与银行共同签订信用担保协议,相互间签订承担贷款偿还责任书,并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担保金,银行根据联保协议向会员发放贷款。贷款到期无违约情况,担保金如数返还企业;如出现违约,银行先从担保金中获赔,不足部分由联合体内企业按约定赔偿。此后信用联合体会员应按一定比例重新向银行缴存担保金。对出现违约的企业要及时从信用联合体和信用协会中退出。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三个方面的信用协会试点,并逐步推广到所有产业聚集区和有条件的商场(市场)、农村专业合作社,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覆盖全市的各类信用协会,促进联保贷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三)工作步骤

1.试点阶段(2009年9月-12月)

(1)行业信用协会试点

以我市现有条件较好的行业协会、产业集聚区为试点,建立行业信用协会,建立信用联合体,筹备协会担保基金,发挥同行业、同集聚区会员相互熟悉、监督便利优势,与银行开展联保贷款合作。

(2)农户信用协会试点依托我市现有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和行政村,在每个县(市)、区选择一个试点,组建农民信用协会,捆绑个人信用,发挥协会集合增信作用,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

2.推广阶段(2010-2012)

(1)工业方面:依托我市“一谷五基地”建设,建立行业信用协会;依托产业集聚区,建立区域型信用协会。

(2)商业方面:以商场和市场为载体,组建个体工商户信用协会,规范经营,相互担保,提升商户信用和融资能力。

(3)农业方面:依托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行政村,建立农民信用协会,提高农户信用水平和融资能力。

三、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市联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主管秘书长任组长,金融办、人行、银监局、财政局、民政局、各银行金融机构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市人行。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推进。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人行、银监局要做好引导工作,协调协会和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及时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做好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人行要出台具体的试点办法,指导督促各地和金融机构做好试点工作,要对参与联保贷款的中小企业的财务资信状况向各银行开放。银监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联保贷款业务的指导,做好风险控制。财政局要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拨出专项资金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补偿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信用协会联保贷款风险优先给予风险补偿,降低系统性风险。担保机构要参照信用协会联保贷款融资模式,创新担保方式,提高贷款担保能力。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政策,与信用协会开展合作,创新信贷产品,完善联保贷款操作流程,强化风险控制。

(三)以点带面,逐步完善。各县(市)、区做好试点和推广工作,指导各类信用协会建设,规范协会运作。县(市)、区要根据财力状况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优先对信用协会联保贷款风险给予比例补偿。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学习各地成功经验,及时调整完善运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惩戒机制,对骗取、挪用、恶意不还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联保贷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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