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2〕104号)文件要求以及2013年2月2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市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三险一金”。

在本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将本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对用人单位执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本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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