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许政[2013]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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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资案件的发生,实现维权工作重心由清理拖欠向预防拖欠转移,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是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保证和法律凭证。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报酬、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的单位,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各级住建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支行为,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严格把关,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时足额征收。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准其参与我市建设领域其它项目招投标。要保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款专用,施工建设单位发生拖欠工资并无力支付时,应立即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程序,切实发挥其应急保障作用。
三、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许办〔2010〕68号),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大对全市用人单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获得正当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同时,定期对全市用人单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进行通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四、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招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集中整治拖欠工资隐患和其他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拖欠工资案件的发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各类媒体公布维权投诉电话,随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
五、从严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主管部门要从严处理,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通报的拖欠工资案件,要提前介入,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训诫和质询,对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要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协调、联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得到及时立案、受理、审理和执行,对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施工领域,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先行支付。
六、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落实拖欠工资案件属地管理责任制,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人社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生。人社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的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住建部门负责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负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改进工资支付办法,建立“月支付,季结清”的支付方式;发改、工信、交通、水利、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本系统和其主管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转办和督办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国资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会组织负责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财政、监察、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责,积极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相关工作。
七、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加强社会宣传。各级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欠薪入罪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达到家喻户晓、人尽皆知。通过加强宣传,督促用人单位守法履责,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制环境。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各级人社、住建等部门要定期对易发、高发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行业和领域进行拉网式排查,每季度对建设领域和其它行业欠薪情况进行一次通报,督促拖欠工资案件及时有效解决。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的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站在关注民生、维护民利的高度,认真负责,狠抓落实,有效防范和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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