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预防费申请流程及监管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预防费申请流程及监管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郑人社工伤(2012) 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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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预防费申请流程及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为全面贯彻《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工伤预防费申请流程,我们制定了《郑州市工伤预防费申请流程及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郑州市工伤预防费申请流程及监管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工伤预防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7〕12号)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郑人社工伤〔20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预防费的申请
(一)申请使用工伤预防费的参保单位,应当向管辖区域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工伤预防费申请表”(附表一)。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方案。
3.工伤预防费使用的项目和用途。
4.工伤预防各项工作开展的时间和进度。
5.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所要达到的效果或目的。
6.其它需说明的内容。
7.总预算金额。
(二)各级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请(附表二),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并填写“工伤预防费申请汇总表”,上报市社保局经办机构,各级经办机构在审核筛选用人单位的申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缴费情况,事故发生情况,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及伤残待遇支付情况。
2.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
3.开展该工伤预防项目的目的和可行性。
(三)各级经办机构应每年初制定本辖区“工伤预防工作方案”,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拟使用工伤预防费的用人单位遴选的方式和具体标准。
2.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方式和预算金额。
3.确定各用人单位工伤预防费拨付金额的标准。
4.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工作和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的措施。
5.开展工伤预防工作需要说明的其它内容。
(四)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之前,向市社保局上报“工伤预防费申请汇总表”(附表二)及“工伤预防工作方案”。各县(市、区)申请的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级经办机构上年度工伤保险征缴总额的5%。
(五)市级参保用人单位工伤预防费申报工作由市社保局相关处室按上述流程负责经办。
二、全市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审核
(一)市社保局统一制订全市年度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每年核定一次。
(二)市社保局对全市各经办机构制定的工伤预防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平衡和调整,确定最终的全市年度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
(三)年度工伤预防工作计划由市社保局制定,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市社保局可根据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及工作需要,制定全市工伤保险宣传、培训及案例分析专项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经费由市社保局直接从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中列支。
三、工伤预防费的拨付和使用
(一)各级经办机构需使用工伤预防费时,应根据当年度确定的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向市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附表三)。市社保局按照实际使用额协调市财政部门核拨。
(二)工伤预防费到账后,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并对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做好费用使用的监管工作。
(三)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在年度计划所确定的预算内开展工作,不得超出。年末未使用完的部分,上缴至市社保局。
四、监督和管理
(一)工伤预防费遵循“总额控制,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伤案例分析、工伤事故预防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拨付的工伤预防费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它用。
(二)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工伤预防费的专门账目,并妥善保存相关票据和资料。
(三)工伤预防费必须按照计划使用,计划做出并获批准后一般不得变更。
(四)各级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使用单位上报使用情况报告,对工伤预防工作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必要时可实地检查。在每年2月底之前,对上年度的工伤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市社保局。
(五)对于使用工伤预防费金额较大的用人单位,市社保局可适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使用效果。
(六)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七)工伤预防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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